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挂靠施工,谁该付工程款?

📌 核心结论:实际施工人李**借用**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周**以"项目商务"身份与任**结算确认欠款50万余元。律师成功论证:周**的结算行为对李**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支付全部欠款。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原告(我方):任**(瓦工班组长)
被告:李**(实际施工人)、T公司、X公司、周**
代理律师:王欢(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核心诉求:支付劳务费502560.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求,李**支付50.2万余元

01

案件回顾



挂靠 · 2022年3月

李**借用X公司资质,从T公司(总包方)分包门头沟**安置房二期项目劳务部分。周**受李**委托,雇佣任**带领瓦工班组施工。


施工 · 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

任**带领瓦工班组按约施工,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李**已支付工程款1,766,128元,尚欠502,560.06元。


结算 · 周**签字确认欠款

2023年9月19日,周**以"项目商务"身份与任**签订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2,268,688.06元。2024年2月22日,周**再次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502,560.06元。


一审 · 判决李**支付50.2万余元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周**系受李**委托与任**进行结算,其行为对李**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支付任**工程款502,560.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3.45%计算)。

局部截取_20260611_111322.png
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周**的代理权限争议

李**主张周**仅负责后勤,无权确认工程量和工程款。但任**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在工地中实际负责工程结算、"管钱管账",且李**在微信中明确要求周**与任**协商结算。

🔑 难点二:工程款数额认定

李**主张应当按照T公司与X公司之间的结算单确定工程款,但该案涉结算单无法对应任**的实际施工量。任**提交了周**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账单,且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

🔑 难点三:挂靠施工的责任主体认定

T公司(总包方)主张已足额支付劳务费,不应承担责任。X公司主张其仅出借资质,未参与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如何认定各被告的责任,是本案难点之三。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享有代理权限

提交任**与周**、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在工地中实际负责工程结算、"管钱管账"。李**在微信中明确要求周**与任**协商结算,足以认定周**享有代李**与任**进行结算的代理权限。

📌 策略二:主张周**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账单具有法律效力

周**于2023年9月19日签订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2,268,688.06元;又于2024年2月22日再次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502,560.06元。周**系受李**委托与任**进行结算,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账单对李**发生法律效力。

📌 策略三:主张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李**虽不认可周**与任**结算的工程量及单价,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相反证据。李**要求按照T公司与X公司之间的结算单确定工程款,但该案涉结算单无法对应任**的实际施工量,缺乏可操作性。

📌 策略四:主张实际施工人李**应承担付款责任

李**系实际施工人,借用X公司名义与T公司签订协议。任**明知该挂靠事实,依然与李**成立合同关系,视为其自愿承担挂靠人履约不能的风险。李**系付款主体,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04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支付工程款: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任**工程款 502,560.06元

✓ 资金占用损失:以502,56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局部截取_20260611_111341.png

⚖️ 法院裁判要旨

代理权限认定: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李**在微信中明确要求周**与任**协商结算,足以认定周**享有代李**与任**进行结算的代理权限。周**以李**名义与任**进行结算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李**发生效力。

工程款数额认定:周**于2023年9月19日签订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2,268,688.06元;又于2024年2月22日再次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502,560.06元。李**未能提供有效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启示

挂靠施工,谁来付工程款?

启示一: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需对实际施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启示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启示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局部截取_20260611_105628.png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王欢律师


局部截取_20260611_11141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