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追偿权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花28000元买"铁饭碗"不成
律师争取退回14000元
📌 核心结论:当事人应聘国家队消防员,花28000元要求全额退款,但因体能测试未通过及拒绝入职,只得退一半。张颖律师代理,通过拒绝退款条款识别,论证法院裁定无条驳回14000元。
⚖️ 案件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就业服务费退款) 2025年6月 · 签订就业服务协议 孙**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咨询订单委托就业服务费协议》,约定公司为孙**提供国家队消防员就业安置服务,服务费总额28000元(定金5000元+尾款23000元)。协议约定:若因甲方(公司)原因不能安置就业,应退还全部费用。 全额付款 · 安排工作未成功 孙**按约定分期支付全部28000元服务费(2025年6月11日5000元、7月2日10000元、7月3日10000元、7月4日3000元)。公司先后安排孙**应聘北京大兴工作和北京**消防,但均因孙**体能测试/个人原因未能入职。 多次拒绝退款 · 委托张颖律师 孙**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遭拒,公司以合同第10.3条"乙方自行放弃,费用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张颖律师介入代理,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酌定退款14000元 法院认定:双方协议有效,但因双方就返还数额未达成一致,综合确认公司应退还服务费14000元,各负担50%;驳回孙**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违约)。 🔑 难点一: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合同第10.3条约定"乙方自行放弃,费用不退",被告据此拒绝退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是否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 难点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主张违约金220.93元(以28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需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形。但"体能测试未通过"是否属于被告违约?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难点三:退款金额的酌定空间 双方未约定退款计算方式,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退款金额。如何引导法院认可"各负担50%"的调解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 难点四:促成调解的谈判策略 判决前如何与对方谈判,争取对方接受部分退款方案?需精准把握对方的诉讼心理和调解底线,制定有效的谈判策略。 📌 策略一:精准把握诉请方向,主张全额退款 指导当事人以"被告未促成就业"为由主张全额退款,明确诉讼请求全额28000元+违约金。诉请最大化,为谈判留出空间。 📌 策略二:收集完整证据链,锁定关键事实 指导当事人整理就业服务协议、全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与张立建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被告未完成就业安置"的客观事实,为法院酌定退款提供支撑。 📌 策略三:援引公平原则,引导法院酌定退款 在庭审中强调:虽协议约定"乙方自行放弃不退",但被告亦存在未尽到充分就业信息告知义务、未能促成就业等问题。援引《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引导法院酌定各负担50%,即退款14000元。 📌 策略四:降低违约金预期,减少诉讼成本 庭审中理性评估违约金主张的可行性(被告未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违约),适当调整预期,聚焦于争取退款本金,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投入。 判决结果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 被告退还服务费14000元:被告**(承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孙**服务费14000元 ✓ 诉讼费各负担5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被告负担125元,原告负担125元 ✗ 违约金请求被驳回: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8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启示 就业服务费纠纷的风险与防范 启示一:签订就业服务合同前,务必核实服务机构资质,明确服务内容和退款条件,口头承诺不具法律效力。 启示二:警惕"包过协议"——任何以"包就业""保过"为卖点的服务均存在极大风险,消防员等特殊岗位有严格的体能测试和政审门槛。 启示三:分阶段付款——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全款,可约定"定金+尾款"或按服务进度分阶段付款,降低资金风险。 启示四:及时留存证据——保留好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纠纷发生时才能依法维权。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张颖律师
案号:(2025)冀0821民初xxxx号
原告:孙**(求职者,委托就业服务)
被告:**(承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张颖(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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