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园林绿化工程款63.8万追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记

📌 核心结论:原告**公司承接政府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发现现场苗木死亡后,被告J公司出具通知单确认应付苗木补植款638,000元,但迟迟不予支付。杜明函律师代理后,通过主张债务加入关系,成功让李**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支付工程款638,000元及LPR利息。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京0115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北京J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李**
代理律师:杜明函(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支付苗木补植款638,000元 + 利息 + 律师费x元
判决结果:✅ 李**支付638,000元 + LPR利息;J公司因诉讼时效免责

01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 · 政府绿化工程招标,J公司中标

北京市大兴区**发布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被告北京J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大兴区2016年平原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绿化种植工程养护期为一年。


2017年10月 · 一年养护期满,移交**公司养护

政府与原告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养护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苗木的养护期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等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明,明确工程由J公司移交给**,再由**移交给**公司。


2018年2月15日 · 交接发现死苗,出具通知单确认债务

工程移交过程中,四方清点现场,发现死亡苗木若干。**公司出具《通知单》,确认应支付苗木补植款638,000元,约定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但此后J公司迟迟未付。


2018-2023年 · 多次催讨无果,债务人重新确认

**公司多次向J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催要款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9月11日,李**(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负责人)与**公司重新签订《欠款单》,确认债务并承诺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将付款期限延长一年。


2025年 · 提起诉讼,法院缺席判决 ✅

J公司和李**仍未付款,原告委托杜明函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判决李**个人承担付款责任,J公司因诉讼时效届满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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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原告与J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困难

J公司明确抗辩"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及文件",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需要找到不依据合同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向J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 难点二: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真实性存疑,J公司否认授权

J公司主张通知单上的公章真实性存疑,签字人李**并非其公司员工,也未授权其代表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虽然J公司不申请公章鉴定,但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章代表J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 难点三:诉讼时效已过,向李**催款不能约束J公司

通知单约定付款期限为2018年2月15日,但原告最早向李**催款录音是2021年12月14日,距约定付款日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J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告需要证明时效曾中断或向李**催款可以约束J公司。

🔴 难点四:李**个人责任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原告主张李**构成"债务加入"或个人责任,但李**与J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J公司称李**是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包了J公司的劳务工程。如何论证李**应当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 难点五:李**主张扣减5%死亡率,应付款金额存在争议

李**抗辩称政府允许5%死亡率,通知单和欠款单按100%存活率计算不当,应扣除5%。需要论证通知单和欠款单是各方确认的最终金额,不存在扣减问题。


03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 策略一:主张通知单构成表见代理,突破合同相对性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原告可能只知道"对方打了欠条,应该还钱",但不了解表见代理制度,容易因"无合同关系"被驳回起诉。

律师策略:系统论证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 通知单上加盖了J公司真实公章(J公司不申请鉴定)
② 签字人李**在施工现场负责对账,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③ 原告一直善意信赖该通知单的效力并据此补种了苗木
④ J公司未能对公章使用作出合理解释

→ 法院认定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真实,J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 策略二:主张李**构成债务加入,双重责任主体保障执行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原告可能只向J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J公司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原告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律师策略:同时主张两条线:
① 主线:J公司因通知单公章真实,应承担付款责任
② 备线:李**2023年9月签署欠款单,构成债务加入,应对638,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最终李**被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承担个人还款责任,为原告提供了第二层保障。

🎯 策略三:通过电话录音证明持续催款,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原告可能不知道如何证明时效问题,随意主张可能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律师策略:系统收集并提交多段电话录音:
• 2021年12月14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10月18日,向李**催款
• 2025年7月11日、7月22日、8月5日,向李**催款
• 录音完整呈现:被告多次以"政府还没给钱""我再想办法"等理由拖延

→ 虽然最终法院认定向李**催款不能约束J公司(时效已届满),但通过李**签署欠款单重新确认了债务,恢复了李**的诉讼时效。

🎯 策略四:李**签署欠款单重新确认债务,锁定时效保护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原告可能不知道欠款单可以起到重新确认债务、恢复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律师策略:2023年9月11日,李**与**公司重新签订《欠款单》:
① 明确确认欠款638,000元
② 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10月1日
③ 李**签字并按手印

→ 法院认定:欠款单载明付款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视为双方作出新约定,至今尚在诉讼时效内,李**需要承担付款义务。

🎯 策略五:精确论证应付款金额,反驳5%死亡率扣减主张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李**主张扣减5%,原告可能不知道如何反驳,导致实际收回金额缩水。

律师策略:明确论证:
① 通知单和欠款单均明确载明欠付款数额为638,000元
② 该金额经四方共同签字确认
③ 李**签字时未提出异议,现事后主张扣减缺乏依据
④ 原告已按通知单载明的苗木种类和数量实际补种完成

→ 法院全额支持638,000元,李**主张扣减5%因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04

案件结果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全程回顾

原告诉求金额

¥688,000

本金+律师费

J公司责任

诉讼时效免责

催款超3年 ❌

判决返还

¥638,000

+ LPR利息 ✅

李**构成债务加入,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苗木补植款638,000元 + 逾期利息

判决书主文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一、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款 638,000 元;

二、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 638,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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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J公司责任(表见代理):

J公司虽主张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和李**非其员工,但通知单上确实加盖其公司公章,其既不申请公章鉴定,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公司主张不予采信,J公司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但因诉讼时效届满,J公司最终免责。

关于诉讼时效(核心观点):

通知单载明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原告最早向J公司现场负责人催款录音是2021年12月14日,彼时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2月15日届满。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J公司行使权利,故J公司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需再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李**责任(债务加入):

李**签署欠款单构成债务加入,其亦认可案涉债务,故李**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欠款单载明付款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视为双方作出新约定,至今尚在诉讼时效内。

关于律师费:

原告主张律师费X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法律启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表见代理+债务加入+诉讼时效

启示一:建设工程款项务必及时催收,注意保存催款证据。诉讼时效只有3年,超过将丧失胜诉权。本案原告向非J公司员工催款,导致对J公司的时效抗辩无法成立。

启示二:挂靠施工项目中,实际施工人签署的文书务必加盖被挂靠公司公章。公章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证据,加盖真实公章的文书对被挂靠公司有约束力。

启示三:债务加入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法律工具。当原债务人可能免责时,找到愿意加入债务的新主体至关重要。本案通过论证李**构成债务加入,成功锁定还款责任人。

启示四:签署任何确认债务的文件都有法律效力。重新确认债务可以恢复诉讼时效,延长债权保护期限。本案李**签署欠款单,实际上为原告创造了新的时效起算点。

启示五: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作用重大。本案原告通过多段电话录音证明了持续催款的事实,虽然最终未约束J公司,但证明了原告长期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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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杜明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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