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装修款72万拖欠不还
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核心结论:被告拖欠装修工程款72万元,法院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有效,判决支付工程款72万元及利息(按LPR自2024年9月7日起算)。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 案件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年8月 · 合同签订,工程开工 原告北京**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提供装饰装修,合同价款1,982,188元。工程自2023年8月6日开工。 2023年10月 · 工程竣工,结算130万 2023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交付。2024年3月6日,被告张*出具《协议》,确认总装修款130万元,已付30万元,剩余100万元。其中50万元以酒抵扣,剩余50万元分5个月付清。 2024年4月-10月 · 部分付款28万元 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28万元(含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但剩余72万元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2025年10月 · 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原告委托杜明函律师提起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万元及利息(按LPR自2024年9月7日起算),驳回对张*个人责任的诉讼请求。 🔑 难点一:被告拒不到庭,事实认定依赖证据链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需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链(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协议、银行回单)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完整、有效,形成闭环。 🔑 难点二:债务加入主张依据不足,张越个人责任被驳回 原告主张张*以个人名义出具《协议》构成债务加入,但法院认为依据不足,驳回了对张*个人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认定标准严格,需有明确意思表示。 🔑 难点三:以酒抵扣工程款条款履行争议 《协议》约定50万元以酒抵扣,但被告从未交付酒品,原告不同意用酒抵扣。法院需审查该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未交付抵债物不能抵扣工程款。 🔑 难点四:利息计算标准争议 原告主张按LPR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依据《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酌情调整,最终按LPR(不计加50%)自2024年9月7日起算。 📌 策略一:完整梳理证据链,锁定合同关系 收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合同洽商过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贵尊会所施工预算单》、《协议》(结算凭证)、银行回单(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 策略二:精准主张工程款金额,区分付款性质 依据《协议》确认总工程款130万元,已付30万元,后另付28万元,精确计算剩余未付工程款为72万元。区分银行转账(**(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与微信转账(王**支付),证明付款事实。 📌 策略三: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明确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主张以72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逾期利息,自2024年9月7日(最后一笔付款次日)起算。 📌 策略四:应对被告缺席,充分准备庭审材料 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律师充分准备庭审材料,包括证据原件、事实陈述、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在缺席情况下仍能查清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 策略五:审慎处理债务加入主张,避免不必要诉请 虽然法院驳回了对张*的个人责任主张,但律师在诉讼中仍提出债务加入主张,为后续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预留空间。同时聚焦核心诉求:支付工程款72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支持工程款72万元:被告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及利息(按LPR自2024年9月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驳回对张*的诉讼请求:债务加入主张依据不足,张*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费用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法院裁判要旨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债务加入严格认定:张*以个人名义出具《协议》,但不足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利息计算:依据《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利息按LPR计算,自2024年9月7日(最后一笔付款次日)起算。 法律启示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证据链+利息主张+法定代表人责任认定 启示一:装饰装修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纠纷。 启示二:结算协议应明确付款期限,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利息、违约金),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启示三:以物抵债条款需谨慎,应明确抵债物品的交付时间、品种、数量、质量标准,避免对方不交付抵债物。 启示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认定严格,需有明确表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如签字、盖章),否则难以追究个人责任。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杜明函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
代理律师:杜明函(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京0106民初xxxxx号
判决日期:2026年3月24日
核心诉求:支付工程款72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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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