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85%进度款被拖欠
二审如何全额追回工程款?
📌 核心结论:刘**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进度款应支付至85%,但**公司长期拖欠。谭天惠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持续跟进,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40余万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实际施工人):刘**(分包合同相对方)
被告:北京**公司(总承包方/分包方)
代理律师:谭天惠(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全程代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核心诉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合同进度款85%对应金额)
不利因素:工程已交付但进度款支付争议大;对方抗辩已付金额需逐笔核对;鉴定程序复杂
办案周期:一审至二审终审约1年
案件回顾
签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签署
刘**与北京**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负责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时应予以结算支付。
完工 · 工程交付,进度款被拖欠
刘**按约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公司,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85%对应金额),长期拖欠工程款,刘**多次催讨未果。
委托正己 · 谭天惠律师代理一审
刘**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谭天惠代理本案一审,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同进度款85%对应金额)。对方抗辩已付金额需逐笔核对,并质疑实际施工范围和工程量。
一审判决 · 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刘**支付工程款,但对金额认定与原告主张存在差异。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434,820.15元及相应利息。刘**不服,委托谭天惠律师继续代理二审。
二审终审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谭天惠律师在二审中继续围绕工程款金额认定展开论证,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双方争议极大
**公司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度未达约定节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需要结合施工记录、验收资料、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工程已按约完成、付款条件已成就。
🔑 难点二:已付工程款金额需逐笔核对,举证工作量大
**公司主张已支付大量工程款,需要逐笔核对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收据等证据,区分哪些款项属于案涉工程、哪些属于其他项目,举证和质证工作量巨大。
🔑 难点三: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金额认定复杂
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量、变更、签证等情况,导致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需要结合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准确认定实际施工范围和对应工程款金额。
🔑 难点四:一审判决金额低于委托预期,二审改判难度大
一审判决支持的工程款金额(434,820.15元)与委托人主张的金额存在差距。二审改判需要提交新的有力证据或指出一审认定错误,法律依据须充分扎实。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系统梳理施工全过程资料,构建完整证据链
谭天惠律师指导委托人系统整理施工全过程资料:施工合同、进度款支付申请记录、工程验收资料、往来函件、施工照片等,构建"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付款条件成就→拖欠事实"的完整证据链,夯实诉讼基础。
📌 策略二:逐笔核对已付工程款,精准锁定欠款金额
针对对方"已付金额需逐笔核对"的抗辩,谭天惠律师将所有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收据逐一整理,区分案涉工程款项与其他项目款项,制作详细的《已付工程款核对表》,精准锁定**公司的欠款金额,消除法院对已付金额的疑问。
📌 策略三:结合变更签证和施工照片,证明实际施工范围
针对实际施工范围争议,谭天惠律师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单、现场施工照片、工人考勤表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或合理增量),为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提供扎实的事实依据。
📌 策略四:一审二审全程跟进,保持诉讼策略的连续性
谭天惠律师在一审阶段即全程参与,对案件细节和争议焦点有深入理解。一审判决后,迅速分析判决逻辑和金额认定依据,在二审中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强化论证,保持诉讼策略的连续性,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
📌 策略五:精准主张利息起算时间,最大化委托人收益
在工程欠款纠纷中,利息是重要的附加权益。谭天惠律师精准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确保委托人的资金占用损失得到充分补偿。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 二审终审 · 胜诉
✓ 一审(昌平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 434,820.15元及利息
✓ 二审(北京二中院):维持一审关于付款义务的判项,委托人权益充分保障
✓ 代理全程:一审、二审均由谭天惠律师代理,诉讼策略连贯统一
✓ 案件效果:长期拖欠的工程款终获法院支持,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 法院裁判要旨
工程款支付条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已成就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总承包方按约支付工程款。
已付工程款核对:对方主张已支付工程款的,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已付金额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启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进度款被拖欠,如何有效维权?
启示一: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节点和支付比例(如完成工程量的85%时支付),并保留好施工进度记录、付款申请记录等证据,为日后维权奠定基础。
启示二:对方拖欠进度款时,应及时发出书面催款函,并保留快递单据、签收回执等证据,证明催款事实和对方违约事实。
启示三:已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在付款方。对方主张已付金额的,要求其提供逐笔转账记录;无法提供或证据不足的,法院将采信施工方主张的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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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谭天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