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无书面合同也能认定实际施工人
二审维持判赔180万工程款

📌 核心结论: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分包合同,名义分包方怠于主张权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施工资料等多维度证据链,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总包方以"内部承包""非实际施工人"抗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支付工程款180万余元。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施**
对方当事人(被告/上诉人):北京**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名义分包方(第三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主办律师:吴若南(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支付工程款1,808,000元及利息
核心亮点:无书面合同认定实际施工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借名签约突破、二审维持

01

案件回顾



背景 ·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

2019年,**有限公司与北京**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承包**市**工程(第二批)。北京**将**管道工程分包给**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实际上,施**借用**生态工程资质施工,**生态工程仅作为工程款收付及税务票据处理的通道主体。


2019年8月 · 进场施工

施**于2019年8月1日进场施工。因工程款支付对象须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经与北京**公司沟通,采取由**生态公司与北京**公司建立形式合同关系的变通方式付款。专业分包合同虽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但实际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初。


2020年1月 · 首笔进度款支付

**生态公司向北京**公司盖章确认《计量支付报表》,北京**公司支付进度款4,640,390元。**生态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多家公司转账给施**,共计4,043,044元(扣除管理费和税金)。


2020年11月 · 工程竣工验收

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8日通过建设单位宜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北京**公司的竣工验收。


争议 · 工程款结算金额分歧

施**主张北京**公司尚欠工程款4,401,575.22元。北京**公司抗辩称:施**仅是生态公司的内部员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审计金额未经其公司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一审 · 法院支持部分诉请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定施**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北京**公司主张工程款。因分包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施**仅提供1,808,000元发票,故判决北京**公司支付施**1,808,000元及利息。


2026年3月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公司主张施**为**生态公司员工证据不足,结合一审举证,可以认定施**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审计金额发送给施**核对后双方均无异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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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无直接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难

施**与北京**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形式上合同相对方为**生态公司。北京**公司抗辩施**仅为**生态公司员工,属于内部承包关系,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主张工程款。

🔑 难点二:名义分包方怠于主张权利

**生态公司作为名义分包方,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亦未承担施工义务,对工程款主张消极怠慢。施**需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总包方主张权利。

🔑 难点三:工程款结算金额争议大

施**主张欠付工程款约440万元,北京**公司抗辩审计金额未经其公司盖章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且分包合同约定需政府审计确定最终结算价,而审计程序尚未完成。

🔑 难点四: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

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可拒绝支付合同款项。施**需先行开具发票才能主张付款,而开票金额受限于实际可操作范围。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多维证据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收集整理施**与北京**公司现场负责人赵**、商务人员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合同签订过程由施**直接与北京**公司沟通、施**负责施工组织、北京**公司明知施**为实际施工人。同时提供施工审批表、现场照片、人材机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策略二:付款流向证明实质施工关系

提供**生态公司收到工程款后通过多家公司转账给施**的完整付款链条,证明中**生态公司仅作为工程款收付通道,施**为实际施工人。该证据直接击破北京**公司"内部承包"的抗辩。

📌 策略三:审计金额证据固定结算依据

提供施**与北京**公司项目经理龚**、资料员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北京**公司将审计金额发给施**核对,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结合施**与政府外包审计人员的沟通记录,锁定审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 策略四:先行开票突破付款障碍

针对"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约定,协调**生态公司开具1,80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京**公司,突破付款障碍。法院据此判决北京**公司在开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 策略五:二审精准回应上诉理由

针对北京**公司二审提供的"结算授权委托书"主张施**为中**生态公司员工,精准指出该文件仅载明施**为代理人,并未显示为员工,北京**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成功驳斥其上诉理由。


04

案件结果

二审维持 · 驳回上诉

✓ 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法院认定施**为借用**生态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北京**公司主张工程款

✓ 判令支付工程款:北京**公司支付施**1,808,000元及利息

✓ 二审维持原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诉讼费用分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公司负担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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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流向、施工资料等证据,可以认定施**为借用**生态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生态公司仅是名义上的分包单位,且怠于主张权利,施**有权向北京**公司主张工程款。

关于结算金额:北京**公司将审计金额发给施**核对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该审计金额,欠付工程款高于开票金额。因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故判决在开票金额范围内支付。

关于"内部员工"抗辩:北京**公司二审提供的结算授权委托书仅载明施**为代理人,未显示为员工,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抗辩不成立。

法律启示

证据决定成败:微信聊天记录也能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启示一:借用资质施工需保留完整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审批表、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均可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证据。

启示二:合同相对性可突破——名义分包方怠于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

启示三:"先开票后付款"条款需重视——合同约定开票作为付款前提的,需先行开具发票才能主张付款。

启示四:微信聊天记录是诉讼利器——施工过程中与项目人员、商务人员的沟通记录,往往能成为锁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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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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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吴若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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