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先施工后补标,发包人以"低价中标合同"拒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
📌 核心结论:发包人将工程先发包施工,后补办招投标程序,属于规避招标行为,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施工过程中签字确认的报价清单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后补的低价中标合同"拒绝支付。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616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背景 · 暴雨致损,紧急施工 2023年7、8月,北京暴雨导致**小区地面塌陷、地下车库渗漏等严重问题。**建筑公司(发包人)将零星维修工程发包给***公司(承包人)。**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因情况紧急,三方案先未签订正式合同,直接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 · 报价清单签字确认 2023年9月11日,**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白**、刘**、武**在报价清单上签字确认工程单价。2023年8月12日至10月28日期间,**地产公司对47份工程量确认材料签字确认。工程款总计6,161,955.50元。 发包人"变卦" · 后补低价中标合同 工程即将完工时,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必须招标"为由启动招投标程序,要求**集团有限公司回标。回标文件中的各项单价大幅低于施工过程中已确认的报价清单。2023年12月,**房地产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低价回标文件签订了《两方简易施工合同》,合同含税价仅5,081,365.37元,远低于实际工程款616万元。 竣工验收 · 工程交付使用 2023年11月9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移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集团有限公司以"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签的低价合同与原报价清单差距太大"为由,拒付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房地产公司仅向**集团公司支付20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 一审判决 · 全面胜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集团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61,955.50元及利息;(2) **房地产公司在欠付**集团公司4,161,955.5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集团公司均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先施工后补标属规避招标行为,施工合同无效;报价清单形成于施工过程中且由**房地产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据此结算工程款。 🔑 难点一:发包人后补低价中标合同,试图压低工程款 **房地产公司在工程即将完工时启动招投标程序,依据低价回标文件与**集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含税价仅508万元,远低于施工过程中确认的616万元。发包人以"后补的合法中标合同"为由拒绝按原报价清单结算,试图压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 🔑 难点二:**建筑公司非合同相对方,突破合同相对性困难 **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系**集团公司的分包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本无权直接向**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需要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 难点三:承包人主张"劳务分包"合法有效,试图逃避付款责任 **建筑公司主张其将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的行为属于"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且主张**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要求法院判令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建筑公司付款,试图将自己从付款义务中摘出来。 🔑 难点四:报价清单的约束力认定 **房地产公司主张报价清单上其员工签字仅为"过程性文件"、"配合**集团公司内部要求",不构成最终结算依据。需要证明报价清单对**房地产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签字行为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 策略一:以"规避招标"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否定低价中标合同的约束力 律师抓住关键事实:先施工、后补标。**房地产公司2023年8月即让**集团公司进场施工,10月才启动招投标程序,属于典型的规避招标行为。援引《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主张后补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就不能以合同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应当以实际施工中确认的报价清单为准。 📌 策略二:以报价清单+工程量确认材料构建完整证据链,锁定工程款金额 律师系统整理了47份工程量确认材料和5份报价清单,均由**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白**、武**(客服经理)、刘**(成本经理)签字确认。形成时间线:2023年8月12日至10月28日,覆盖整个施工过程。报价清单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单价具有重大影响,法院最终采信该证据。 📌 策略三: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担责 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主张**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已付200万元,尚欠4,161,955.50元,判决**房地产公司在此范围内对**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 策略四:反驳"劳务分包"主张,认定分包合同无效 **集团公司主张分包行为属"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律师从工程量确认材料内容出发,证明工程不仅涉及劳务,还包括市政管道、防水堵漏、地面沉降修复、绿化恢复等综合性施工内容,与劳务分包性质严重不符。且**集团公司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分包给多个单位,存在肢解分包行为。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分包合同无效。 📌 策略五:主张发包人签字行为的效力,锁定报价清单的约束力 **房地产公司辩称报价清单上员工签字仅为"过程性文件"、"配合内部要求"。律师指出:签字人员白**、武**系**房地产公司客服经理,刘**系成本经理,均为负责案涉项目的管理人员,其签字行为代表公司职务行为;且**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仅为过程性文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6,161,955.50元 ✓ **集团公司支付利息:以6,161,955.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 ✓ **房地产公司担责:在欠付**集团公司4,161,955.5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 法院裁判要旨 先施工后补标属规避招标:**房地产公司早于招投标程序将工程发包给**集团公司,**房地产公司2023年8月已进场施工,10月才启动招投标程序,属于规避招标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 报价清单约束力:报价清单形成于施工过程中,由**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房地产公司具有约束力。**房地产公司虽主张仅为"过程性文件",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际施工人权利:**建筑公司作为违法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权要求**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肢解分包无效:**集团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地产公司和其他单位,存在肢解分包行为,分包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劳务分包"的主张与工程内容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启示 先施工后补标=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的维权关键 启示一:实际施工人在进场施工时,务必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工程单价、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签字盖章。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报价清单、工程量确认单,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将成为结算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启示二:"先施工后补标"属于规避招标行为,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不得以"后补的合法中标合同"为由压低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施工过程中确认的实际价格主张工程款。 启示三: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发包人直接支付欠付工程款。 启示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保留验收记录,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段云龙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
原审被告:**地产(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段云龙(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我方全面胜诉)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核心诉求:判令支付工程款6,161,955.50元及利息
不利因素:发包人与承包人后补了低价中标合同,试图以合同价款压低实际工程款;**建筑公司仅为分包方,非合同相对方
办案周期:2023年8月进场施工至2025年6月二审判决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