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施工完毕却拿不到工程款?
律师如何逆转胜诉

📌 核心结论:施工方完成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但发包方以"合同倒签"、"未实际施工"等理由拒付工程款6.4万余元。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成功证明施工事实存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谢文静(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核心诉求:支付工程款64,57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胜诉)

01

案件回顾



签约 · 发包与承包

2017年5月22日,**科技公司(承包方)与**工程公司(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科技公司承包"1#办公楼等8项及地下室"项目钢连廊防火涂料施工,合同总价64,570元。**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张**在合同上签字。


施工 · 完成防火涂料喷涂

**科技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完成钢连廊防火涂料喷涂。2017年6月22日,**科技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涂料复试检测。施工完毕后,项目已交付使用。


纠纷 · 发包方拒付工程款

**科技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工程公司项目人员起初承诺付款,后以"合同倒签"、"未实际施工"、"公司未收到发票"等理由拒付。**科技公司遂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驳回**工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工程公司支付**科技公司工程款64,57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7日起按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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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合同真实性被质疑

**工程公司否认《施工合同》真实性,主张合同系"倒签"(后补),且合同第15、16、26、35、42页与其他页数底色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公章鉴定后又撤回。

🔑 难点二:施工事实举证困难

**工程公司否认**科技公司实际施工,主张"工程验收是总包方验收,不可能有施工单位验收的情况",且"项目已烂尾,双方都没有施工"。**科技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工事实存在。

🔑 难点三:发票与付款义务关系

**工程公司辩称未收到**科技公司开具的发票,且未进行税务抵扣,因此不应付款。如何论证"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而非"付款前提条件",是本案难点之一。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施工事实

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施工现场照片、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并结合法院调取的《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单》《付款台账》,证明**科技公司实际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 策略二: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款事实

提交**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李**与**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 、工作人员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程公司认可欠款事实并多次承诺付款。张**虽未直接提及本案欠款金额,但其"尽快付款"的承诺表示,与**工程公司完全否认合同关系的抗辩明显矛盾。

📌 策略三:论证发票是附随义务,非付款前提

强调开具发票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付款的前提条件。**科技公司主动开具发票的行为,与其主张的已完成施工并主张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一致,进一步增强了其主张的可信度。**工程公司是否抵扣系其自身税务处理行为,不能反向证明其未收到发票或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 策略四:申请证人出庭,佐证施工事实

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李**、施工人员陈**出庭作证,证明**科技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虽然**工程公司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结合其他证据,法院确信**科技公司主张的施工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


04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支付工程款:**工程公司支付**科技公司工程款 64,570元

✓ 支付利息:以64,57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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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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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 法院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关系成立:**科技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上加盖了**工程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其公司项目经理张**签字确认。**工程公司虽予否认却无相反证据以推翻,故双方之间签订施工合同、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

施工事实认定:**科技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施工现场照片、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法院调取的《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单》《付款台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科技公司实际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公司否认施工事实却未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票与付款义务:开具发票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科技公司主动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与其主张的已完成施工并主张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一致。**工程公司是否抵扣系其自身税务处理行为,不能反向证明其未收到发票或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法律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据保全与权利维护

启示一:施工方应重视证据保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留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验收文件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以证明施工事实存在及工程质量合格。

启示二:催款过程应留下书面记录。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催要工程款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或发送书面催款函,以证明主张权利的事实,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启示三: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非付款前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具发票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付款的前提条件。发包方不得以"未收到发票"或"未进行税务抵扣"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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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谢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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