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总包方拖延不付工程款,施工方如何追回101万?
📌 核心结论:总包方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律师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与原告无关"为核心抗辩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017,919.08元,成功为建筑施工企业追回百万元工程款。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签约 · 2023年9月16日 原告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辽市开鲁县**厂房建筑修缮改造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冷冻车间屋面改造(148元/㎡)、加工车间钢结构固锈防腐(32元/㎡)、冷冻车间防水防潮地面硬化(156.50元/㎡),施工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按月进度拨款75%、竣工验收合格拨款至97%。 施工 · 2023年9月-10月 原告进场施工,完成冷冻车间屋面改造5,159.65㎡(单价148元)和加工车间钢结构固锈提升7,946.59㎡(单价32元)。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合计1,017,919.08元。施工期间应被告要求增项炉渣层施工(双方未确认价格)。 拒付 · 2023年10月起 自2023年10月26日起,被告以"发包方不能付款"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且因垫资压力无力继续施工。被告同时拒绝签署验收材料。 起诉 · 2024年7月19日 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1,102,951.08元(按鉴定工程量+增项85,000元)+ 利息 + 律师费X万元 + 鉴定费3万元。 🏗️ 多层分包关系(总造价约1.5亿元) ① **畜牧业有限公司 收购 破产项目方资产 ⚠️ 案件特殊背景 涉案项目实际所有人为破产重组的**畜牧业有限公司,资产被内蒙古**有限公司收购后,因未全额支付收购资金,管理人拒绝交付资产,最终项目停工、内蒙古**公司已注销。整个项目链条处于断裂状态。 🔑 难点一:工程未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拨款至97%"。工程因第三方原因停工,被告拒绝签署验收材料,工程至今未验收。被告据此抗辩: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工程款。 🔑 难点二:被告反咬一口,称原告根本违约 被告辩称原告未在33天工期内完成工程,存在根本违约,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工程款与违约责任对抵。 🔑 难点三:增项8.5万元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施工期间增项炉渣层填充(8万元)+ 室内清理搬运(5,000元),共计8.5万元,但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法定代表人未书面确认,合同中也未约定。 🔑 难点四:律师费、鉴定费能否转嫁? 原告支付律师费x万元、鉴定费3万元,但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能否让违约方承担,存在不确定性。 📌 策略一:工程未验收≠无权主张工程款(核心) 律师明确主张:工程无法验收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和第三方(内蒙古**公司),与原告施工质量无关。原告已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被告进行验收,但被告拒绝配合。法院最终采纳这一观点,认定"造成无法验收的后果与原告无关"。 📌 策略二:工期延误抗辩 针对被告"原告未在33天内完工、根本违约"的抗辩,律师援引合同约定:工期因天气原因、停水、停电等特殊情况可顺延。工程停工系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所致,属于被告违约,不构成原告违约。 📌 策略三:工程量鉴定固定工程款 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确定工程量:冷冻车间屋面5,159.65㎡(单价148元)+ 加工车间钢结构7,946.59㎡(单价32元),合计1,017,919.08元。通过鉴定锁定工程款基数,为诉讼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 策略四:坚守合同相对性,锁定主债务人 虽然存在多层分包关系,但律师明确:原告与**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工程有限公司为直接债务人。法院采纳此观点,驳回**通辽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但保留**工程公司追索的权利。 📌 策略五:微信记录举证增项(虽未获支持,但展示了完整证据链)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录了增项施工的事实和金额。法院虽以"被告法定代表人未确认、合同未约定"为由不予支持,但微信记录的提交展示了原告完整的证据链,对整体诉讼产生正向影响。 判决 ·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 支持一:解除原告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 支持二(核心):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017,919.08元 ✅ 认定:工程无法验收的后果与原告无关,被告应按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 ℹ️ 驳回:增项85,000元(未确认)、利息(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合同未约定)、鉴定费(双方共担) ⚖️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验收:虽然该项工程未验收,但原告已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被告进行验收,由于原发包方内蒙古**公司的原因造成整个工程停工,使该项工程无法验收,造成无法验收的后果与原告无关。被告应按合同已完成工程量及合同规定的价款给付原告工程款。 关于利息:利息因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且违约责任不完全归责于被告,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增项:增项部分虽在微信中提及,但被告法定代表人未确认,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法律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追索的三个关键点 启示一:工程未验收≠无权主张工程款。只要工程无法验收的原因不在施工方,施工方可要求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启示二:增项必须书面确认。口头增项或微信记录若无对方明确确认,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建议施工过程中对每一项增补均签订书面签证。 启示三: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利息的承担方式,可为日后维权降低成本。若合同无约定,则律师费、利息的主张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张银侠律师
原告(我方):**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代理律师:张银侠(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诉求金额:工程款1,102,951.08元
判决金额:工程款1,017,919.08元案件回顾

涉案工程背景链
②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承包 全部改扩建工程
③ **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 院内全部项目
④ **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 实际施工 防水/钢结构工程
→ 关键:项目停摆,资产方破产重组,内蒙古**公司已注销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