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58万损失如何追回?

核心结论:杨氏父子提供4个股票账户及资金供刘**炒股(场外配资),多年后账户巨亏。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证券法》第142条而无效,刘**赔偿杨氏父子58万元,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案件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场外配资)
案号:一审(2023)京0106民初xxx号 / 二审(2024)京74民终xxxx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
原告:杨**、杨**(父子关系)
被告:刘**
代理律师:段云龙(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赔偿股票账户资金损失
判决结果:一审:判赔58万元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回顾



2015-2016年 · 达成场外配资协议

杨**、杨**系父子关系。2015年至2016年间,二人与刘**达成场外配资协议——由杨氏父子提供股票账户及资金,刘**负责股票操作,盈利按约定比例分配。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


合作期间 · 累计提供4个股票账户

杨氏父子共提供了四个股票账户供刘**操作,累计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初期双方合作尚可,刘**按约定支付收益。


2020年初 · 账户巨亏,刘**停止支付收益

2020年起,刘**开始未按时支付约定收益,多个股票账户出现严重亏损。杨氏父子多次催讨,刘**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3年4月 · 委托正己律师提起诉讼

经多次催讨无果,杨氏父子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段云龙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全部账户资金损失。


一审判决 · 丰台法院判赔58万元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刘**赔偿杨氏父子损失5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7月3日(终审)· 北京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刘**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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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难点一:法律关系定性难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和事后签署的《事情经过》《还款计划》。如何准确认定双方构成场外配资合同关系而非简单的借贷或委托理财,存在较大争议。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判决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难点二:损失金额认定难

四个股票账户操作频繁,资金进出复杂,涉及多年交易记录,且双方对"初始投入""盈亏计算基准"各执一词。如何从繁杂的交易流水中准确核算损失金额,是案件的技术难点。

难点三:过错责任划分难

场外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明知配资违法仍参与,被告主动从事配资业务。如何合理划分过错比例是案件胜负的关键,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多少。

难点四:被告抗辩力度大

刘**主张原告根本不存在损失,提交了厚厚的银行流水统计表试图证明原告实际处于盈利状态。该证据看似专业、详尽,抗辩策略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需要律师逐一拆解论证。


03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策略一:精准定性法律关系,论证场外配资合同性质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仅以"借钱不还"或"委托理财亏损"为由起诉,无法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场外配资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损失分担规则,定性错误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律师策略:通过梳理双方资金往来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股票账户操作模式等全量证据,系统论证双方构成场外配资合同关系——杨氏父子提供资金和账户(配资方),刘**负责操作交易(操盘方),盈亏按约定分配。这一定性为后续援引《证券法》认定合同无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策略二:援引强制性规定,击穿合同效力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仅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全额赔偿。但若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法院可能仅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非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全部损失。

律师策略:援引《证券法》第142条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精神,论证个人从事场外配资业务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损失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赔偿空间。

策略三:全面举证损失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只提交部分银行流水,无法系统证明四个账户的资金投入与最终亏损之间的对应关系,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或大幅减少赔偿金额。

律师策略:提交四个股票账户的完整流水明细及资金进出对照表,以2020年12月31日为统一基准日,证明账户资金余额与初始投入之间存在显著差额,客观呈现实际资金损失数额,形成完整的损失举证链条。

策略四:逐一击破被告证据,反驳盈利抗辩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面对刘**提交的厚厚银行流水统计表,当事人可能不知如何反驳,甚至被对方数据误导,误以为确实不存在亏损,从而放弃诉讼或大幅降低诉讼请求。

律师策略:从三个维度逐一击破对方证据:① 系单方制作无原始凭证支撑,不具备客观性;② 混入大量与本案无关的交易记录,数据失真;③ 多处记载错误与事实不符。成功说服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策略五:合理主张过错比例,争取有利判决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分担并非简单的"五五开",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当事人可能不了解过错比例的认定标准,导致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

律师策略:从双方投资经验、风险判断能力、在配资关系中的地位优势等维度进行论证,强调刘**作为主动发起并长期操作的一方,对配资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高于杨氏父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赔偿58万元。


04

案件结果

场外配资纠纷全程回顾

累计投入

数百万元

4个股票账户

诉讼请求

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二审

判决支持

58万元

一审二审均维持

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证券法》第142条认定无效

一审:判赔58万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主文 · 北京金融法院(终审)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杨**损失人民币 58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10元,由杨**、杨**负担9,941元,刘**负担7,2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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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合同效力:个人从事场外配资业务,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融券活动。根据《证券法》第142条规定,除证券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双方签署的《事情经过》《还款计划》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关于损失分担: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过错比例: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投资经历、风险判断能力、承受能力以及在配资关系中的地位优势等具体案情,法院酌定刘**赔偿杨**、杨**损失5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证券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5

结语与启示

1. 场外配资合同违法无效,投资者面临维权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投资者的损失只能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无法全额追回。

2. 证据保存要及时,损失计算需专业:涉及股票账户操作的纠纷,交易记录繁多、资金往来复杂。建议及时保存完整证据链(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账户截图),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系统性损失核算。

3. 过错分担有讲究,专业律师助维权: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分担并非简单"五五开",需要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地位优势等多重因素。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和法律论证,争取更有利的责任划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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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段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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