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买卖合同纠纷
签订人"代签"≠合同无效
举办者注销幼儿园,债务照样清偿
📌 核心结论:校长张**授权园长王**代签合同,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合作社注销幼儿园未依法清算,依法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合作社支付货款140,730元+资金占用费,双方最终签订履行协议总额达208,521.77元,债权全额实现。
⚖️ 案件信息 案号:(2025)京0108民初xxxxx号 供货完成 · 2018年11月15日前 **公司向**幼儿园交付全部玩具(蹦床、弹簧动物、大型滑梯等),总金额140,730元。因园方要求,双方先供货后补签合同。 补签合同 · 2019年2月27日 双方正式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落款处,甲方由园长王**代校长张**签字(张**本人未签字)。付款期限届满后,幼儿园未如约付款。 注销幼儿园 · 2019年2月 **合作社将幼儿园主体注销,引进北京**附属幼儿园。合作社未依法进行清算。 多次催款无果 · 2021-2023年 **公司员工唐**持续向园方催款(微信记录显示2021年10月、2022年7月、2023年2月多次催问),对方以"**不管"、"正在推进"等理由推诿,款项始终未付。 委托刘宝柱律师起诉 **公司委托刘宝柱律师(北京市正己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货款140,730元及资金占用费。 判决生效 · 2025年11月21日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决合作社支付货款140,730元+资金占用费。2026年1月7-8日,双方签订履行付款协议,确认总额208,521.77元,分两笔于2026年2月28日前付清。 🔑 难点一:合同签字人"代签",被告否认合同效力 案涉合同落款处,校长张**的签名为园长王**代签,非本人亲笔。被告据此主张张**本人不知情、合同对幼儿园无约束力,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合同效力。 🔑 难点二:被告否认主体适格,转移责任给**公司 合作社主张其已将幼儿园经营管理权全部委托给案外人**公司,张**、王**均为**公司雇员,并非合作社员工;**公司才是幼儿园实际经营主体,领取了腾退补偿款,应由**公司承担债务。 🔑 难点三:幼儿园已注销,被告主张主体消灭 合作社已于2019年2月注销**幼儿园主体。被告主张幼儿园已不存在,债务随之消灭,原告无权再向合作社主张债权。 🔑 难点四:无书面签收单,履行证明困难 玩具已全部送达,但**公司无法提供合作社或幼儿园签章确认的书面收货凭证,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履行完毕,存在不确定性。 🔑 难点五:诉讼时效抗辩 被告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主张原告自2018年12月付款期限届满后从未正式起诉,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试图以此驳回起诉。 📌 策略一:论证"代签"构成职务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梳理证据链条:园长王**系受校长张**指示联系采购,并在张**授意下代签姓名,张**本人知晓并认可采购事项。根据《民法典》第170条,法人成员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代签行为依法对幼儿园产生约束力。 📌 策略二: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供货义务已履行 虽无书面签收单,但律师提交与园方负责人赵*、王**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2023年持续催款过程中,对方从未否认收到货物,甚至明确表示"玩具在幼儿园里"。庭审中王**亦认可货物全部送到。微信记录构成完整的供货履行证据链。 📌 策略三:调取幼儿园登记档案,锁定举办者身份 律师调取幼儿园工商登记和教委办学许可档案,证明合作社系幼儿园唯一合法举办者,其注销幼儿园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举办者的清偿责任——注销前须依法清算。 📌 策略四:穿透"委托办学协议",内部约定不对外生效 律师指出:合作社与**公司的委托办学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从未向**公司或任何供应商披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内部协议依法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作社仍为对外责任主体。 📌 策略五:持续催款构成时效中断,驳倒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整理催款时间线:2021年10月15日、2022年7月21日、2023年2月22日均有微信催款记录,每次催款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依据《民法典》,原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持续存在,诉讼时效从未届满。 📌 策略六:主张资金占用费,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除货款本金外,律师同时主张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LPR×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扩大赔偿范围,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资金占用费主张。 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合同合法有效:"代签"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幼儿园承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供货义务履行完毕:微信记录及王**庭审陈述证明货物已全部交付幼儿园,债务真实存在 ✓ 合作社承担清偿责任:核心胜诉点,合作社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幼儿园,依法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内部协议不对外:合作社与**公司的委托办学协议系内部约定,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 资金占用费获支持:以140,7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1.5倍标准计算 ⚖️ 法院裁判要旨 职务代理认定:张**及王**签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合同合法有效。 清算责任:合作社作为幼儿园举办者,在未依法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即将幼儿园注销,应当对幼儿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内部协议不对外:合作社与**公司的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未向原告披露,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诉讼时效:原告持续催款构成时效中断,主张权利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 履行付款协议(2026年1月7-8日签订) 协议总额:208,521.77元 • 货款本金:140,730元 • 利息/资金占用费:64,677.17元(2018.11.15—2025.12.10) • 诉讼费:3,114.6元 付款期限:2026年2月28日前付清(分两笔支付) 违约条款:若合作社未按期足额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启示 职务代理:代签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启示一:职务行为不等于免除责任——员工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单位承担法律后果,法人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逃避债务。 启示二:内部协议不对外——委托经营、承包办学等内部约定,仅在签约方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不知情的供应商。 启示三:注销不等于免责——举办者在注销学校、幼儿园等非企业法人前,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未清算即注销的,由举办者承担清偿责任。 启示四:保留催款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可以构成完整的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务必定期保存、及时归档。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 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务追偿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刘宝柱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玩具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刘宝柱(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判决金额:140,730元+资金占用费(按LPR×1.5倍计算)
履行总额:208,521.77元(本金+利息+诉讼费)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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