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妹妹替哥哥签字借钱,借款到期后谁来还?
📌 核心结论:哥哥借款20万后资金不够,妹妹以自己名下宅基地房屋作抵押,签署40万借款合同。妹妹抗辩"我只是替哥哥借的名义借款人"——法院认定:签字即承担,妹妹为共同借款人,判决兄妹二人共同偿还本金39.4万余元+利息,妹妹另承担律师费X万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
⚖️ 案件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第一笔借款 · 2019年11月 被告王*龙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焦**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后于2020年4月再次借款10万元,两笔合计20万元,王*龙按月支付利息3000元。 第二笔借款 · 2021年6月 王*龙资金仍不够,妹妹王*出面,以其名下位于**镇的宅基地房屋作抵押,与原告签订《物品抵押借款标准合同》,借款本金40万元(含之前20万),约定借期1年,月息1.5%。原告分别于2021年6月2日、6月8日向王*账户转账合计20万元。 按期付息 · 2021年6月-10月 王*龙自2021年6月9日起,按月支付6000元利息(对应40万元本金)。2021年10月25日支付最后一笔利息后,未再还款。 胜诉 · 2025年6月30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龙、王*共同偿还本金394,407元+利息1821元+后续利息;王*另承担律师费X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 ⚖️ 争议焦点:妹妹王*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原告主张:王*签订4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视为对王*龙20万元债务的加入,与王*龙构成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抗辩:王*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是哥哥王*龙,房屋虽是王*名下宅基地但实际归王*龙所有;且原告在聊天记录中说过"如果你不来签合同,我是不会借的",证明原告知悉实际借款人为王*龙,依据《民法典》第925条,王*作为受托人(代理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 争议二: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应由谁承担? 原告主张:律师费X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抗辩: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属于原告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不应由被告承担。 📌 策略一:债务加入认定——"签字即承担"(核心) 律师主张:王*以自己名下宅基地房屋作抵押,并在40万元借款合同上签字,该行为构成对王*龙20万元债务的债务加入,应与王*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系主动以自身财产作担保并签署借款合同,非单纯的代理行为。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王*为共同借款人。 📌 策略二:利息核算——锁定被告已付利息总额 律师整理了王*龙25笔还款记录(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证明已支付利息合计58,000元。经法院核算,扣除已付利息,判决被告共同偿还本金394,407元+利息1821元+后续利息(年利率15.4%)。 📌 策略三:合同条款锁定律师费——向有约定的一方主张 律师注意到:王*签署的《物品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由王*承担"。律师虽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但法院最终认定律师费由王*依据合同承担X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相比被告主张的"诉讼成本自担",争取到了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结果。 📌 策略四: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可执行 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裁定对王*、王*龙名下价值42.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有效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 策略五:区分抗辩——王*个人合同绑定其个人责任 被告援引《民法典》第925条委托代理规定,主张王*系受王*龙委托签署合同。律师反驳:第925条的适用前提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本案中王*以自己名下房产抵押、签署借款合同,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法院支持该区分论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5年6月30日判决 ✅ 判决一(核心):王*龙、王*共同偿还本金 394,407元 + 利息1,821元 ✅ 判决二:以394,4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 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 判决三:王*支付律师费 X元 + 保全担保费 1,000元 ✅ 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7,483元、保全费2,58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法院裁判要旨 签字即承担:王*在40万元《物品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认定为其对全部40万元(含王*龙此前20万元债务)的共同借款,非仅为代理行为,与王*龙构成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费约定优先:因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由王*承担,法院据此判决王*承担律师费X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王*龙无需承担)。 法律启示 民间借贷的三大风险提示 启示一:替人签字要三思——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问实际用款人是谁,法院很可能认定你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启示二:以自己名下房产作抵押 ≠ 代理行为——用自己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性质上更接近债务加入,而非单纯代理。 启示三:借款合同中的律师费条款有约束力——出借人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可在诉讼中获法院支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杨露露律师
原告(我方):焦**
被告:王*龙、王*(兄妹关系)
代理律师:杨露露(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借款本金:40万元
判决结果:兄妹共同偿还本金394,407元+利息1821元+后续利息;王*另承担律师费X万+保全担保费1000元案件回顾

双方核心争议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