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知情同意书"缩水"
三甲医院被判赔千元

核心结论:患者丁**因左肾及输尿管病变在**医院行切除手术,术后认为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及可能导致的肾脏切除后果,侵犯其知情选择权。经医疗损害鉴定,法院认定医院术前告知不充分、不到位,酌定责任比例5%,判决**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件信息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丁**(退休干部)
被告:**医院
代理人:余欣雨(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5)京0108民初xxx号
判决日期:2026年3月31日
核心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开道歉
判决结果: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道歉请求

01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5日 · 急诊就诊

丁**在**医院急诊就诊,既往史肝癌术后,初步诊断为:腹痛、肝性脑病。


2022年12月14日 · 门诊确诊

丁**在**医院门诊诊断为"输尿管占位性病变、左肾积水",处理意见为:住院手术。


2022年12月31日 · 签署第一份知情同意书

医患双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建议在局部麻醉下进行输尿管镜探查活检+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手术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诊断"。


2023年1月9日 · 签署第二份知情同意书

医患双方签订第二份《手术知情同意书》,建议"全身麻醉下行后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术、膀胱袖状切除术"。同意书记载手术风险包含"术后肾功能不全甚至肾衰竭,需要透析可能"。


2023年1月10日 · 手术切除左肾及输尿管

行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膀胱袖状切除术。2023年1月16日出院,恢复良好。


2025年 · 提起诉讼

丁**认为**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特别是未明确告知该手术可能导致肾脏切除的后果,侵犯其知情选择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2日 · 鉴定意见出具

北京**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方案符合诊疗规范,但术前告知不充分、不到位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建议责任比例5%-15%(法院酌定5%)。


2026年3月31日 ·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公开道歉请求。

局部截取_20260611_115116.png
02

案件难点

难点一:医疗行为本身无过错——如何证明医院存在责任?

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医方诊断正确、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手术方案符合诊疗规范及治疗指南、手术指征明确。患者的疾病本身得到有效治疗,医院在医疗技术层面并无过错。这意味着原告需要从另一个角度——"知情同意权"侵权——来主张权利。

难点二:知情同意书已签署——如何证明告知不充分?

第二份知情同意书明确记载了"后腹腔镜左肾输尿管全长切除术、膀胱袖状切除术"及"术后肾功能不全甚至肾衰竭,需要透析可能"等风险,患者本人已签字确认。医院主张已反复、多种形式告知。如何证明"知情同意书已签署"不等于"充分告知",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难点三:"具体说明"标准不明——法律如何界定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但"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医学术语的专业性vs患者理解能力之间的张力如何平衡?鉴定意见对"具体说明"进行了详细阐述:需要"具体""明确""不含糊""有明确的细节","不宜采取笼统的、含糊的告知","可采用图画、实物模型、视频等方式"。

难点四:损害后果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患者救治顺利、效果良好(出院记录载明"恢复良好")。医院主张"治愈了患者的疾病且无并发症,实际挽救了其生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客观标准,法院如何酌定?

难点五:道歉请求能否支持——非财产损害救济的边界

原告主张公开道歉(登报并在官网公示),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保护。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否属于人格权纠纷?道歉是否是法定责任承担形式?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身体、健康权损害",而非人格权纠纷,最终驳回了道歉请求。


03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策略一:精准选择诉讼角度——从"医疗技术过错"转向"知情同意权侵权"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仅凭主观感受"医生没告诉我"提起诉讼,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在医院技术层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律师策略:余欣雨律师精准选择"知情同意权侵权"作为诉讼角度。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不仅是形式上的"签字",更需要"具体说明"。律师申请司法鉴定,明确指出医院在"具体说明"义务上的不足,为当事人找到了胜诉路径。

策略二: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借助专业鉴定意见支撑诉求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不了解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或因费用问题放弃鉴定。没有专业鉴定意见支持,仅凭当事人陈述难以证明医院过错。

律师策略: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方虽诊断正确、手术方案符合规范,但术前告知不充分、不到位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建议责任比例5%-15%。这一鉴定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策略三:清晰阐述法律标准——推动法院采纳"具体说明"标准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无法清晰阐述"具体说明"的法律含义,只能笼统主张"医生没说清楚"。法院可能认为知情同意书已签署即代表告知义务已履行。

律师策略: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指出"具体说明"的内涵:需要"具体""明确""不含糊""有明确的细节","不宜采取笼统的、含糊的告知"。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虽然知情同意书已签署,但医院对"左肾及输尿管全长、膀胱袖状切除"这一专业术语"并未真正理解",构成告知不充分。

策略四:理性设定诉讼请求——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非道歉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坚持要求公开道歉(登报并官网公示),甚至将诉讼重心放在道歉上。但道歉并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定责任形式,可能导致该请求被驳回。

律师策略:律师设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开道歉"的双重诉讼请求,并在庭审中明确区分请求的法律依据。最终,虽然道歉请求被驳回,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得到支持,法院酌定1,000元。虽然数额不高,但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策略五:应对重新鉴定申请——坚守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当事人可能因压力而动摇,或无法有效回应质询。

律师策略:面对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律师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并坚守鉴定意见。最终法院认定: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依据的材料经双方质证真实有效,鉴定人出庭进一步陈述了理由,本案不存在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驳回了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


04

案件结果

诉求与判决对比

诉讼请求

¥50,000

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支持

¥1,000

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比例

5%

法院酌定

判决主文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驳回丁**其他诉讼请求


局部截取_20260611_115145.png

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具体说明"的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进行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须向患者详细、清晰、全面的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重要信息,使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式,确保其充分理解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具体说明"要求说明要"具体""明确""不含糊""有明确的细节"。

二、关于知情同意书的效力:虽然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左肾及输尿管全长、膀胱袖状切除"这一专业术语相对专业,确实需要更详尽的解释,患者并未真正理解,医方未能履行具体说明的义务,术前告知不充分、不到位存在过错。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鉴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对丁**脏器切除存在告知不充分、不到位的过错,但患者救治顺利、效果良好,法院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数额为1,000元。

四、关于道歉请求:本案属于生命、身体、健康权损害,丁**主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依据不足,故要求公开道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具体说明"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05

结语与启示

1. 知情同意权不仅是"签字"那么简单。《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义务,要求医务人员不但要在法定情形下履行说明义务,而且说明要做到"具体"。仅仅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式,确保其充分理解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 专业术语不等于患者理解。本案中,"左肾及输尿管全长、膀胱袖状切除"这一医学专业术语,虽然在知情同意书中有所记载,但患者并未真正理解其含义。法院认定:医学术语的专业性确实需要更详尽的解释,医方未能履行"具体说明"义务构成侵权。

3. 告知方式应当多样化。鉴定意见指出,如果语言告知不清晰,可以采用画图、视频等方式向患者及家属具体解释说明。医疗机构应当创新告知方式,确保患者真正理解手术内容和风险。

4.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与损害后果相关。虽然医院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但患者救治顺利、效果良好,法院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这一数额虽不高,但确认了医院的告知义务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患者主张公开道歉的依据是《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保护,但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身体、健康权损害,不属于人格权纠纷,故道歉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观点提示:诉讼请求的选择需要精准匹配法律关系。

案件咨询

如果您也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得帮助。

电话咨询 · 扫码关注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传播,不构成法律建议


局部截取_20260611_105628.png

本文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人名地名均已化名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文章仅供法律知识传播,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函告。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