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建房纠纷二审:律师助力当事人减少近万元工程款支付!

某省某市的梁某及其父亲与王某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约定由王某承建房屋。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施工,梁某父子也按进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协商加盖大棚,但未明确面积、单价和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2022年底,王某完成加盖部分后离场。

此后,王某多次向梁某父子索要工程款,但双方对加盖部分的工程款金额产生严重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梁某父子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认定加盖部分造价为82957.1元,扣除已付款项及相关费用后,判决梁某父子支付38839.49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结果让梁某父子难以接受——明明口头约定的加建部分既无详细面积、又无明确单价,凭什么由鉴定机构单方面定价?梁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正己律所,委托常宽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常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审阅一审卷宗材料,深入研究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争议点:案由定性、企业管理费和税率措施费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王某是否完成全部工程等。在此基础上,常律师制定了系统的上诉策略。

庭审中,常律师提出三点核心抗辩意见:其一,本案应属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王某通过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定要件,因此企业管理费、税率措施费等费用依法不应计入工程款。其二,王某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既未接通水电暖,又在工程未完工、未验收的情况下自行离场,梁某多次催促其返工,但王某明确拒绝,故其主张的工程款不应按鉴定金额计算。其三,梁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测量结果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未完工情形及加价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常律师提出的承揽合同定性及费用扣除等部分观点,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梁某父子支付王某工程款30435.04元及利息。相比一审判决的38839.49元,减少近8404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提醒我们:签订任何工程合同,无论工程大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程量计算方式、单价、付款节点、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你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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