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起诉讨薪,调解协议为何写"最晚7月31日"?法院判了

2023年,白先生和几位工友在北京市某区一处精装修项目做工。墙面、石膏板顶面、原结构顶面——三个工种,从3月干到12月底,日工资450元,按天算账。本该按时结清的工钱,项目方却一直拖着不给。

转过年,2023年12月25日,项目方终于坐下来签了一份"工资清欠申报",白纸黑字盖了公司章,承诺2024年1月25日前付清欠款。然而到约定时间,账上只进来一笔,剩余的4282元劳务费像石沉大海,再无下文。

白先生将王某和A公司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428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笔钱,到底该谁出?

庭审中,争议焦点清晰:白先生的劳务费,究竟该由直接招工的王某承担,还是将该劳务转包出去的A公司,还是两者连带?A公司在清欠申报上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这让责任认定变得更加明确。

正己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证据链:项目劳务协议证明各方关系存在,清欠申报表则是公司承诺付款的直接书证。在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A公司作为在清欠申报上盖章确认的主体,对工人工资负有不可推卸的支付义务;王某作为直接招用白先生的雇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律师积极推动调解,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实际利益。

最终调解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下,A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前向白先生支付劳务费3640元;若逾期未付,白先生可按4282元申请强制执行——相当于保留全额执行的权利。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劳务转包链条中,承诺付款不等于顺利回款,清欠协议上的章,究竟是"见证"还是"保证",直接影响责任主体认定。签订清欠协议时务必明确付款主体和违约后果,保留完整证据链条,才能在维权时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律师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劳务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主动留存做工记录、工资约定等证据;一旦发生欠薪,不要等到过了一年诉讼时效才想起维权,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用人单位及转包方也应充分认识到承诺付款的法律效力,诚实守信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因小失大,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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