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汇票变欠条、保修金拒退还,法院判了!
360万工程款合同签下,完工结算被告只付了280万,还用50万电子汇票"抵账"——结果汇票无法承兑。原告只好又签了份《商品房抵房合同》,把这笔钱"折抵"成房产。可剩下的26万余元工程款和保修金,被告却迟迟不付。
2019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办公楼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款3602079.56元。被告支付了2834600元后,剩余767479.56元迟迟未付。2021年12月,被告开出一张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结果无法承兑。经协商,双方于2023年3月签署《商品房抵房合同》,以房抵债。
此外,2019年10月双方又签了另一份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款560070.41元,被告支付532066.89元后仍欠28003.52元。
原告将B公司诉至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撤销了第二个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聚焦主张第一份合同项下的267479.56元(工程款87375.58元+保修金180103.98元)。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正己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工程合同文件、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对账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商品房抵房合同等证据,清晰梳理款项流转和抵偿过程。针对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从2023年8月7日起按LPR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7375.58元,退还保修金180103.98元,共计267479.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7479.56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提醒: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兑付风险,承包方在接收汇票抵账时应格外谨慎。本案中,原告被迫二次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才追回50万款项,说明汇票兑付风险不容忽视。建议施工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尽量避免以汇票抵账;若必须接收汇票,应核实出票人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担保。同时,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一旦发生纠纷可及时维权。此外,保修金退还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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