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李泳霄律师3天化解2029万工程款欠付链条危机的办案参考
办案概况
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相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标的额:2029万元
结案形式:调解成功
委托时间:2026年3月13日
结案时间:2026年3月16日
案件编号:(2026)川15民初127号
案件背景
纠纷涉及4家施工单位、2家建设单位,欠款超2029万,两次审计报告差额达557万,债权关系复杂,总承包方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
传统诉讼审理周期1年起,执行回款不确定性高
下游供应商、农民工班组待付款金额超1800万,群体诉求一触即发
李泳霄带领的有度商事诉讼团队介入后不到3天推动各方调解,全额追回工程款2029万元
一、基本案情:一条断裂的欠付链条
1. 项目主体与施工背景
宜宾某医疗机构新建大楼,由A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代建,委托B建设集团总承包,B分包给C工程公司、D工程公司分别负责土建与安装施工。2023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未结清。
2. 债权转让情况
B欠C工程款1217万元,欠D工程款812万元
2026年2月D将其对B的812万元债权转让给C,C对B的债权总额达2029万元
前后两份审计报告对工程总造价核算差额达557万,各方对结算依据存在分歧
3. 衍生风险
B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被多轮查封,无实际履行能力
C无法向下游供应商、农民工支付款项,已出现聚集讨薪苗头,若纠纷久拖不决将影响当地营商环境稳定
从国内公开的建工纠纷司法实践统计来看,这类涉及多主体、多轮债权转让、审计依据分歧的复杂案件,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证据要求高、回款不确定性大的特点,该案恰好属于典型的高难度建工纠纷范畴。
二、争议焦点:六方主体的核心分歧
1. 付款责任主体认定
链条涉及建设单位(宜宾某医疗机构)、代建单位(A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总承包单位(B建设集团)、2家分包单位(C、D)共6方主体,B无履行能力,需绕过B锁定有付款能力的责任主体。
2. 案涉工程款数额认定
工程存在两份差额达557万的审计报告,各方对审计机构资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存争议,欠款金额难以直接确认。
3. 代位权成立要件认定
C作为债权受让方,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权直接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主张权利,各方存在分歧。
4. 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认定
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点、计算标准各方存争议。
三、案件难点:传统诉讼路径的局限性
1. 审理周期长
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复核、债权转让效力认定、代位权成立要件审查等专业问题,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周期至少6个月,若叠加二审、鉴定程序,整体耗时将超过1年。
2. 执行难度大
B资产已被多轮查封,即便胜诉拿到指向B的判决也难以执行,回款存在极高不确定性。
3. 社会诉求急迫
下游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未到位,群体性诉求一触即发,当事人核心需求是快速回款而非走常规诉讼程序。
四、办案策略:李泳霄团队三步化解法
第一步:精准研判,制定核心策略
事实梳理:确认宜宾某医疗机构为最终受益方,具备全额履约能力;D向C转让债权的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C依法享有对B的2029万元到期债权。
核心策略:以代位权诉讼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宜宾某医疗机构、A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纳入责任主体范围,绕开无履行能力的B,锁定实际可执行的付款主体。
第二步:分阶段推进,无争议部分先行调解
调整思路:放弃“全案审完再执行”的传统思路,拆分无争议、有争议部分分别处理,优先推动无争议部分落地。
先行调解动作:组建“三师工作组”72小时内召开3次专项会议梳理完整证据链;紧扣《民法典》第535条论证代位权合法性,提交证据材料与法律意见向法院申请先行调解;联合法院组织背对背调解,提出阶梯调解方案,用第三方审计机构预估量化各方诉讼风险,释明长期诉讼对医疗机构项目审计、国资考核的不利影响,化解各方顾虑。
调解成果:各方就全部款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
第三步:督促履行,确保款项落地分配
跟进付款进度:协助法院监督A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履行情况,提前协调执行部门开立专属回款账户,避免B的其他案件查封影响回款。
提前做好分配准备:协助C梳理下游供应商、施工班组、农民工名单,制定付款明细清单,明确每笔款项的支付对象与金额。
到账后精准分配:协助C第一时间将款项对应付给材料商、施工班组与农民工,每笔付款保留完整凭证,避免二次纠纷。
五、案件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A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前,在欠付B建设集团的工程款范围内,向C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29万元及利息;宜宾某医疗机构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A与医疗机构各承担一半。
履行情况:2026年3月16日,2029万元款项全额到账。
案件成效:从介入到结案不到3天,全额回款2029万元,下游供应商、施工班组、农民工款项同步结清,群体性诉求彻底化解。
六、法律启示:工程款欠付纠纷的解决思路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核心条款
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结算依据、审计周期、审核费用承担、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等重要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债权人需及时行使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款项。
3. 特殊案情可采用组合维权策略
对于总承包方无履行能力、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建工纠纷,可参考“债权梳理+代位诉讼+调解前置”的组合维权模式,突破传统诉讼耗时长、执行难的局限,兼顾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效率,避免群体性风险。
4. 代建、建设单位需保障资金到位
项目启动前应明确各方权责,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拨付,避免因资金问题引发上下游欠付连锁反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团队服务介绍
李泳霄律师是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度商事诉讼团队创始人,2010年执业至今已有超16年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复杂商事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工程款拖欠、设计变更结算、背靠背条款突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疑难复杂案件。其执业资质、执业经历均可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官方公开渠道查询核验,团队宣传的所有办案成果均留存有完整案卷、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备查。其带领的有度商事诉讼团队累计代理标的额超1.1亿元可为建工纠纷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策略制定、全流程代理到执行回款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