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己所穿透多层转包/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回市政工程款616万的实战路径

一、核心结论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代理的实际施工人北京某建筑公司虽未与发包人Z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通过证明各方存在肢解分包行为、自己是工程实际投入主体,法院认定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Z公司主张权利,二审维持原判,判决Z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616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基本信息

  1.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 案号:(2025)京02民终XXXX号

  3.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当事人:原告北京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被告江苏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Z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第三人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 代理律师: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

  6. 诉讼请求:江苏Y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16万元及利息,北京Z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 判决结果:支持616万元及利息,Z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回顾

  • 2023年2-4月:Z公司肢解分包,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

  • 2023年2月:Z公司将招商某府市政工程拆分为多个标段,以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名义总包方,江苏Y公司为名义分包方,与原告口头约定施工内容

  • 2023年4月:原告北京某建筑公司班组实际进场施工,负责其中部分道路、管网工程

  • 2023年5月-2024年1月:施工期间补充书面确认,工程交付使用

  • 施工期间,江苏Y公司就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与原告进行书面阶段性确认,但未签订正式分包合同

  • 2024年1月:工程完成并交付Z公司投入使用

  • 2024年3月:结算争议爆发,名义总包与分包互相推诿

  • 原告主张工程总造价1200余万元,江苏Y公司仅支付584万元,剩余616万元未付

  • 江苏Y公司以仅为名义分包、未实际管理工程为由拒绝付款,X工程管理公司以未与原告有直接合同往来为由避责,Z公司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拒付

  • 2024年6月:原告委托北京正己律所起诉,一审胜诉

  • 2024年6月12日:原告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Z公司存在肢解分包规避招标行为,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 2025年1月-4月:Z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一审认定肢解分包证据不足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四、案件难点

  • 难点一:合同相对性障碍,未与发包人、名义总包/分包签订完整正式合同

  • 原告仅与江苏Y公司有阶段性工程量确认单,未签订正式分包合同,更未与发包人Z公司有任何书面协议,突破合同相对性为首要难题

  • 难点二:规避招标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各方主体责任界定困难

  • Z公司以X公司为名义总包、Y公司为名义分包,属于典型的肢解分包规避强制招标行为,三方主体责任链条混乱,互相推诿

  • 难点三:工程单价争议巨大,各方主张单价差异超30%

  • 原告主张按市场同期市政工程单价计算,江苏Y公司主张按与X公司的名义分包合同单价(下浮28%)计算,单价差距达32%

  • 难点四:名义总包/分包资金状况存疑,直接起诉可能面临执行困难

  • 江苏Y公司和X公司经营规模较小,涉诉案件较多,直接起诉该两方可能无法实际回款,追加发包人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为关键

  • 难点五:工程未进行正式结算,需通过举证确定工程造价

  • 各方未达成正式结算协议,原告需通过阶段性确认单、市场价格报告等证据证明合理工程造价


五、律师办案策略

  • 策略一:收集证据证明肢解分包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基础

  • 无律师介入后果:当事人可能仅起诉名义总包/分包,因合同关系存疑或执行不能导致诉求落空

  • 律师操作:收集Z公司直接向原告下达施工指令、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交付时Z公司直接验收的证据,结合Z公司与X公司、X公司与Y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原告进场时间的事实,证明Z公司存在肢解分包规避强制招标行为,原告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

  • 策略二:梳理完整证据链,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 无律师介入后果:当事人证据零散,无法系统整理工程量和单价证据,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

  • 律师操作:梳理三类核心证据:①书面确认:江苏Y公司出具的阶段性工程量确认单;②市场价格:申请法院调取同期北京市丰台区同类市政工程的市场指导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合理单价;③付款记录:Z公司和江苏Y公司的实际付款记录

  • 策略三:追加发包人为被告,明确各方责任

  • 无律师介入后果:当事人可能忽略追加发包人,导致胜诉后无法实际回款

  • 律师操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追加发包人Z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法院调取Z公司与X公司、X公司与Y公司的结算凭证,确定Z公司的欠付金额

  • 策略四: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回款

  • 无律师介入后果:当事人可能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Z公司或Y公司转移资产

  • 律师操作: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Z公司银行账户616万元,倒逼其正视付款义务

  • 策略五:合理主张利息,参照LPR计算

  • 无律师介入后果:当事人可能仅主张工程款本金,忽略利息主张,或不知道如何确定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 律师操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获得法院支持


六、案件结果

  • 款项核算

  • 法院认定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

  • 已支付工程款:584万元

  • 判决支持金额:616万元及利息

  • 判决主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 二、驳回北京Z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 法院裁判要旨

  • 合同关系认定:Z公司存在肢解分包规避强制招标行为,原告为工程实际投入主体,与Z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

  • 工程价款认定:原告提交的阶段性工程量确认单和市场价格报告能够证明合理工程造价,江苏Y公司主张的下浮单价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发包人责任认定:Z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七、结语与启示

  1. 建设工程领域肢解分包规避强制招标的行为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关键要保存好发包人直接下达指令、验收、付款的证据;

  2. 施工过程中即使未签订正式合同,也要及时要求对方出具阶段性工程量确认单,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3. 当债务公司经营状况存疑时,应当追加发包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回款;

  4.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的建工律师团队处理,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专注建工领域法律服务多年,累计办结上百起建工纠纷案件,在处理复杂法律关系和大额工程款追讨方面有充足经验;

  5. 同期市场指导价是确定合理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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