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125万余元的活干完了,对方结了一半就把合同原件收走了,剩下的38.5万怎么要?更让人窒息的是,从总包到劳务公司到签约方,三方各说各话,没人愿意认这笔账。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王颖楠律师接手这起案件后,硬是从一份仲裁案卷里挖出了关键证据,帮木工班组负责人王先生拿回了属于自己的38.5万。
一、合同原件被收走,讨薪第一关就"卡脖子"
2021年,王先生带着木工班组进了北京某区一处住宅工地,负责木工模板施工。从5月干到11月,工程顺利完工。11月26日,王先生与A公司(签约方)做了结算:总共125万余元,分两笔付清——当年11月付55万,次年1月15日前付清70万尾款。听起来很清楚,但问题来了。第一笔55万付了,第二笔70万只付了31.5万,剩下的38.5万,对方就开始装聋作哑。更致命的是——王先生签的那份劳务协议,原件被对方收走了,手里只剩一份《产值汇总》的复印件。这意味着,上法庭的第一关,证据就先天不足。
二、三方甩锅:都不关我的事
王先生起诉后,三被告的态度出奇一致——"这事跟我没关系":
A公司(签约方):虽然合同是我签的,但钱是别人付的,你找别人去。
B公司(劳务承包方):合同是王先生跟A公司签的,跟我有什么关系?合同相对性懂不懂?
C公司(总承包方):我不认识王先生,跟他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而且工程款我早就超额付了。
三方互相踢皮球,王先生夹在中间,一头雾水。更要命的是,王先生拒绝做工程造价鉴定——在他看来,活都干完了,结算单都签了,还要鉴定什么?但这在法律上,少了鉴定报告,主张金额的合理性就少了一块重要支撑。
三、王律师翻案卷,找到"隐藏武器"
王颖楠律师接手后,没有在"谁该付钱"这个问题上和三被告反复纠缠,而是做了一件很多人想不到的事——去翻仲裁案卷。
原来,C公司和B公司之间本身就有仲裁纠纷。王律师调取了那份仲裁案卷,从中找到了一份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上写得清清楚楚:C公司和B公司就王先生班组木工模板施工补助部分无争议。这句话什么意思?——总包和劳务承包方自己打官司的时候,都认可了王先生班组的活干得没问题,补助部分没有争议。那现在转头跟王先生说"钱付够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
有了这份鉴定意见,王律师在庭审中直接击穿了C公司和B公司的防线。同时,王律师还搬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C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就算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法律也要求你兜底。
四、判决:38.5万一分不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先生38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75元、公告费400元,全部由A公司承担。
从合同原件被收走、三方互相推诿,到最后一分不少拿回欠款,这起案件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律师对细节的死磕和对法律工具的精准运用。
五、给工程人的三条忠告
1. 合同原件,拍照留底再交出去。对方要收走合同原件?先拍照、先复印,留下纸质和电子双重备份。本案王先生手里只剩复印件,幸亏有其他证据链补位,否则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2. 结算单一定要写清楚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口头承诺"到时候给你"是废话,白纸黑字写清楚哪天付、不付怎么办,才能在出事时有据可依。
3. 总包方不是"免责金牌"。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方对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义务。遇到拖欠,别只盯着签约方,总包方也可能是你的法定还款人。
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的工程款纠纷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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