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诈骗犯丈夫欠债不还
妻子能分到多少财产?
核心结论:被告王**因诈骗罪被判退赔三原告共计273.5万元,但未履行。原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王**与配偶、母亲的共有财产。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王**享有30%份额;其余财产诉求被驳回。
案件信息
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案号:(2024)京0105民初xxxxx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女)、马**(男)、张(*男)——三位债权人
被告:王**(男)、王*荣(女)、王*磊(男)、郑**(女)
被告代理律师:武玉芳(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王至尊(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请求:① 分割两套房产50%份额 ② 奔驰车30万享50% ③ 存款15万享50% ④ 大众途昂SUV享50%
判决结果:部分胜诉:认定**房屋王**享有30%份额;其余诉求驳回
案件回顾
2009年7月 · 拆迁安置获得两套房产
王**作为被腾退人,与北京市朝阳区**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获安置两套房屋:①**1房屋(**家园二期A区六号楼一单元,101平米);②**2房屋(**二单元,56平米)。被腾退人为王**,安置人为王*荣、王*磊。
2011-2012年 · *2房屋出售还债
*2房屋于2011年出售给案外人,售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1房屋现未办理产权证书,由王*荣、王*磊、郑**居住。
2017年 · 王*与王**分居
王**与王**于2017年开始分居,2022年正式离婚。离婚时未分割共有财产。王**称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家庭责任,照顾子女及老人。
2021年 · 王*因诈骗罪被判刑
王**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5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并判令退赔吕**119.95万元、马**34万元、张**4万元,合计约193.95万元(另有其他损失)。判决生效后,王**未履行退赔义务。
2021年5月26日 · 奔驰车抵押借款30万
车牌号为京N*的奔驰E*小轿车原登记在王*荣名下,王**于2021年5月26日将该车辆抵押给案外人常**借款30万元,车辆已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2024年11月 · 银行存款余额极少
经查,王**名下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11月的余额为:北京农商银行136.05元、中国工商银行200.0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5390.94元。合计不足1.6万元。
2024年 ·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因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未果。三原告委托律师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王**与王**、王*磊共有的两套房产、奔驰车、存款、大众途昂SUV等财产的50%份额。武玉芳律师代理四名被告应诉。2025年12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难点
难点一:拆迁安置房权属复杂,多方主张权利
*1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被腾退人为王**,但安置协议中列有王*荣、王*磊三人。王*荣辩称该房是郑**的老宅子拆迁所得,产权应归郑**所有。*2房屋已于2012年出售还债。如何厘清各方的权利边界?律师需要从拆迁政策、安置利益来源、实际居住情况等多维度论证。
难点二:夫妻共同财产 vs 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界限
*4房屋涉及三种可能的权利归属:① 夫妻共同财产(王**与王*荣)② 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含王*磊)③ 郑**个人财产。不同定性直接决定了可分割的比例和范围。律师需要精准区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安置利益与家庭成员各自的贡献。
难点三:车辆和存款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范围?
奔驰车虽登记在王*荣名下但已被抵押出售且过户至他人名下;大众途昂SUV登记在郑**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低且为王*荣个人账户。原告要求对这些财产均按50%分割,但每项财产都存在权属争议或已不在控制范围内的事实障碍。
难点四:代位析产诉讼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并非普通的离婚析产或继承析产,而是债权人代位析产——即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代其位向共有人主张分割共有财产。这种特殊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原告需证明哪些事实?被告的抗辩空间在哪里?都需要精确把握。
律师应对策略
从拆迁政策源头论证安置房屋的性质归属
律师紧紧抓住《腾退安置协议书》这一核心证据——被腾退人为王**一人,安置利益来源于王**作为被腾退人的补偿资格。虽然安置名单中包含王*荣和王*磊,但这仅代表安置对象而非产权比例。结合拆迁政策中"按人头补偿"的特点,论证安置房屋的基础权益归属于王**,为其后续享有财产性权益奠定法理基础。
区分"物权登记"与"经济性权益",突破无证限制
*1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书,对方以此抗辩不具备分割条件。律师巧妙运用法律理论:物权的登记手续未完成,不影响对财产经济性权益的认定。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即使没有房产证,仍可以确认王**在该房屋中的财产性权益份额。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策略突破点。
精准量化财产份额,争取合理比例
原告主张50%份额,但律师通过以下事实论证应予降低:
• 王*荣独自承担家庭责任,照顾子女及老人,家庭贡献较大
• 王**因诈骗罪入狱,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对家庭责任贡献较小
• *2房屋已出售还债,说明家庭资产已在减少
最终法院认定王**享有30%份额,远低于原告主张的50%,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逐项击破非共有财产的主张
针对原告的四项财产分割请求,律师逐一进行有效阻击:
• 奔驰车→ 已抵押给案外人并过户至他人名下,不再属共有财产范围
• 银行存款→ 账户为王*荣个人开户,分居后经济独立,且余额仅1.5万余元
• 大众途昂SUV→ 登记在郑**名下,享有独立物权公示效力,无证据证明系王**出资购买
• *2房屋→ 已于2012年出售,售房款用于还债,不存在分割基础
利用证据规则转移举证责任
律师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如车辆系王**出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依法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策略有效限制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案件结果
✦ 判决主文 ✦
一、被告王**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单元*1房屋享有30%的财产性权益;
二、驳回原告吕**、马**、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3100元(已预交),被告王**负担1800元。
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荣、王*磊、郑**负担。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1房屋的权属认定:该房屋系**乡腾退安置所得,被腾退人为王**,安置人为王*荣、王*磊。根据拆迁政策,安置利益来源于被腾退房屋的补偿,王**作为被腾退人对安置房屋享有基础权益。虽然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但仅系物权登记手续未完成,不影响对财产权利性质的认定。王**与王*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安置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份额比例的确定:王*荣辩称房屋系郑**老宅拆迁所得,但郑**并非被腾退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出资或享有产权。考虑到:① 王*荣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家庭责任,照顾子女及老人;② 王**因诈骗罪入狱,对家庭贡献较小且存在过错;③ 另一套安置房(*2)已于2012年由王**出售——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王**对*1房屋享有30%的财产性权益。
关于其他财产不予支持的理由:
• 奔驰车E300L:原登记于王*荣名下,但已于2021年5月抵押给案外人并过户至他人名下,无证据证明该车仍属王**或王*荣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范围;
• 银行存款:王*荣名下账户余额合计不足1.6万元,且系分居后经济独立的个人财产,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大众途昂SUV:登记于郑**名下,享有物权公示效力,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车或其他情形;
• *2房屋:已于2012年出售,售房款已全部用于还债,不存在分割基础。
代位析产的合法性:王**因未履行(2021)京0105刑初xxx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三原告作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止后,依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王**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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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武玉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