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2021年,双方结算金额近百万,A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B公司却在付款节点到来时打起了太极——工程还没验收,达不到付款条件。一份"背靠背条款",成了B公司拖欠近15万租金的挡箭牌。

案情回顾:结算单签了,租金却拖着不给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混凝土运输车。合同约定:结算后付85%,剩余15%等镇清高速公路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这就是B公司日后赖账的核心"武器":背靠背条款。

2021年3月,双方正式签订结算单:结算金额996,547元,B公司已付847,064.95元,尚欠149,482.05元。此时,镇清高速公路工程尚未竣工。

与此同时,麻烦来了——某区人民法院向B公司送达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划拨A公司在B公司处的应收账款。B公司以此为由,表示款项被冻结,无法支付。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将B公司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拆穿挡箭牌:"背靠背条款"凭什么无效?

B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欠款金额无误,但坚持: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支付。杨律师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地拆穿了B公司的抗辩逻辑:

第一,条款本身有失公允。背靠背条款将A公司获得租金的权利完全依附于B公司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验收进程——也就是说,A公司能不能拿到钱,不取决于自己有没有履行义务,而取决于别人工程什么时候验收。这对A公司明显不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A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设备已交付,结算单已签,B公司无任何异议。B公司应依约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执行通知不能成为拒付理由。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是A公司在B公司处的应收账款,这不能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协助执行款项与A公司应得租金是两笔账,B公司混淆了。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公司租金149,482.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最高不超过9,965.47元)。案件受理费仅10元,由B公司负担。

A公司最终追回租金149,482.05元,加上利息损失,实际收回超过15.9万——B公司打了两年的赖账算盘,最终以"付租金+付利息+付诉讼费"收场。

律师提醒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背靠背条款"等将付款义务与第三方行为挂钩的不利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结算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发生纠纷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的工程款纠纷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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