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2023年,盐城某装饰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署《结算协议》,确认某公司共欠装饰公司款项1,148,101.83元。同年7月,双方又签订《付款(抵债)协议书》,某公司明确将以抵债方式偿还装饰公司304,847.46元债务,并承诺分期支付剩余的843,254.37元。然而,协议书签订后,某公司仅支付了18万元,剩余663,254.37元款项经多次催要,始终未支付。周先生和装饰公司将某公司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难点:虽然有《结算协议》和《付款(抵债)协议书》,但某公司一直拖延付款,存在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资金占用费用的计算需要准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利率;某公司可能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如对债务金额有异议、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等。

正己律所孙律师和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仔细研究《结算协议》和《付款(抵债)协议书》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律师团队积极收集某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防止其转移财产。同时,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计算资金占用费用,准备了详细的计算说明和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面对某公司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律师团队据理力争。当某公司提出对债务金额有异议时,律师通过展示详细的结算明细和相关凭证,有力地证明了债务金额的准确性。对于某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律师指出《付款(抵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和方式,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此外,律师还强调了某公司拖延付款给周先生和装饰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资金周转困难、业务发展受限等,请求法院支持资金占用费用的诉求。

最终结果: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支付装饰公司合同款项33万元,分7次付清: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如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装饰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正己律师提醒: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不仅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商业信誉受损的风险。遇到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遇到类似的纠纷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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