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A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负责某大厦外幕墙脚手架搭拆工程。协议约定了施工期限、结算方式等内容。郭某按约搭建脚手架,但工程至今未拆除。A公司项目相关人员出具了费用统计和结算单,确认施工期限内金额,但该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仍欠付189万余元,且超出施工期限产生了租赁费。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郭某将A公司、马某、B公司等七被告及第三人C公司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案件难点:合同签订主体问题,合同是马某和原告签订,A公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需要证明原告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涉及多个被告和第三人,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
正己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委托后,展开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律师全面收集了《劳务分包协议》《费用统计》《结算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郭某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A公司的欠款事实。同时,利用关联案件中A公司自述其系实际施工人的内容,进一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针对A公司的各项抗辩理由,律师逐一进行反驳。对于A公司提出的合同相对性问题,律师指出在相关案件中A公司自述其系实际施工人,且马某等人的行为系代表该公司的职务行为,从而有力地证明了A公司是适格被告。
经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某脚手架工程款1893185.97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案表明,在工程合作中合同签订必须严谨规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涉及多个参与方时要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合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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