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干了几个月挖掘机活儿,结算单签了、和解协议也签了,对方就是不付钱——还拿上家没给自己结款当挡箭牌。正己律师接手后,从证据链到法律依据逐项突破,最终帮当事人拿到90,750元工程款本金、LPR四倍利息,外加10,000元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年,徐某承包了某市某区某小区改造修路工程,需要挖掘机作业,便与李某约定由其提供设备施工。双方按车型计价,李某于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持续作业,每天完工后由现场负责人签结算单、每月汇总。2024年11月22日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款共计150,750元。徐某已支付6万元,尚欠90,750元。

2024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还款计划及逾期责任。然而协议签订后,徐某始终未付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正己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庭审后,徐某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认为LPR四倍利息标准过高;二是不认可承担律师费。此外,徐某还以"C公司没给自己结机械费,所以没钱付给原告"为由试图逃避支付义务。

正己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李某手中不仅有详细的账单记录,还有项目部经理签字的验收单据、被告亲属确认签字的凭证,以及持续追款的聊天记录,证据链完整清晰。

针对利息标准争议,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和解协议》中利息计算方式的合理性: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签署时理应预见相应后果,综合考虑项目完工时间、欠付金额、催款情况等因素,LPR四倍利率并无不当。针对律师费问题,律师指出《和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因追索款项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并提交了《律师服务收费协议》、微信支付记录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定,《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最终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工程款90,750元及利息(以90,75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另支付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的关键在于:一份规范的和解协议就是最有力的武器。很多人以为签了和解协议对方就会自觉履行,但现实是——没有法律强制力加持的"君子协定",在遇到赖账者时往往沦为一纸空文。李某之所以能从协议签到胜诉全拿,靠的是签约前证据链已经打牢、协议条款约定到位、违约责任写得明明白白。对于正在经历工程款拖欠的人来说,越早让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锁定债权,后续维权的主动权就越牢固。

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的工程款纠纷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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