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另案已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律师如何成功免除连带责任?

📌 核心结论: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廖**系实际施工人并挂靠F公司,既往判例普遍判决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坚守"连带责任法定"原则,精准切割上下游法律关系,成功实现二审维持——廖**个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胜诉。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H公司(下游分包方)
被告:F公司、廖**(实际施工人)、Z公司
代理律师:李春鸽(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类型:代理被告(F公司 + 廖**)一审、二审应诉
审理法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核心诉求:免除廖**个人的连带责任
不利因素:另案(2025)藏01民终xxx号认定廖**为实际施工人
办案周期:一审 → 二审,历时近1年

01

案件回顾



项目背景 · 拉萨xxx项目

H公司与F公司签订《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因F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H公司提起诉讼,形成本案。


不利因素出现 · 另案生效判决锁定不利事实

另案(2025)藏01民终XXX号生效判决认定:廖**系实际施工人,挂靠F公司、R公司承揽工程;各施工班组从廖**处承包劳务,与廖**存在合同关系。对方据此主张廖**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李春鸽律师代理F公司、廖**应诉。法院采纳我方抗辩:廖**与H公司无合同关系,连带责任须有法定或约定依据。判决:F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廖**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不承担连带责任,F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案件胜诉。


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另案生效判决已锁定"实际施工人+挂靠"不利事实

(2025)藏01民终xxx号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廖**系实际施工人,挂靠F公司、R公司承揽工程。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对方在本案中直接援引,作为要求廖**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依据,开局极为被动。

🔑 难点二:既往判例普遍对实际施工人不利

检索既往类案,多数判例倾向于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其挂靠行为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必担责"几成裁判惯性。在判例不利的环境下突围,需要精准的法律适用论证。

🔑 难点三:对方主张"实际施工人挂靠必担责",抗辩强度大

对方以另案判决为依据,主张廖**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F公司,应当对其名下全部工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逻辑看似完整,给庭审抗辩带来较大压力。

🔑 难点四:上游挂靠关系与下游分包关系易混淆,责任主体易被穿透

案涉工程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廖**挂靠F公司与发包方之间形成一层关系;F公司与下游分包方H公司之间形成另一层关系。两层关系相互交织,法院容易将上游挂靠责任穿透至下游,错误追加廖**为责任人。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坚守"连带责任法定"原则,打破"实际施工人必担责"惯性

律师明确提出: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对下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规则的创设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工程款请求权,而非扩大其责任边界。对方"实际施工人必担责"的观点缺乏法律根基。

📌 策略二:精准区分本案与既往不利判例的实质差异

律师细致比对本案与既往判例:既往判例中实际施工人往往直接参与合同签订、履行、款项支付,而本案中廖**未参与与下游分包方H公司的合同签订,未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亦未直接支付款项。上下游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简单归责。

📌 策略三:切割上下游法律关系,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

律师核心论证:廖**挂靠F公司与发包方之间形成一层合同关系;F公司与下游分包方H公司之间形成另一层合同关系。两层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责任均不相同。廖**挂靠F公司与发包方成立关系,并不意味着廖**必然挂靠F公司与下游分包方成立劳务分包关系。应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判断责任主体。

📌 策略四:紧扣合同履行事实,坚持"签约主体=责任主体"

梳理合同订立、履行各关键节点:案涉《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履行主体均为F公司,廖**未在其中任何环节以个人身份出现。应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由合同签订方F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廖**不应被穿透追责。

📌 策略五:多次与法官深度沟通,阐述与不利判例的本质区别

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结合本案证据详细阐述与(2025)藏01民终xxx号判决及既往不利判例的本质区别,最终获得法官对上述抗辩逻辑的充分认可,二审判决全面采纳我方观点。


04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F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 廖**: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对方上诉请求全部驳回

✓ 维持原判:廖**不承担连带责任,F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案件胜诉

⚖️ 法院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须有法定或约定依据:实际施工人身份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对下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不存在廖**承担责任的法定或约定依据。

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主体及履行主体均为F公司,应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由F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上下游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廖**挂靠F公司与发包方的关系,不等于廖**与下游分包方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两层法律关系不可混淆穿透。

法律启示

实际施工人免责:如何打破"必担责"的裁判惯性?

启示一: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身份标签(如"实际施工人")本身不构成担责依据,抗辩时应紧扣法定主义。

启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应精准切割上下游关系,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防止责任不当穿透。

启示三: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通过区分法律关系、强调本案实质差异的方式加以限缩,不必被动接受其约束。

启示四:面对不利判例,应细致比对事实差异,精准论证本案与判例的本质不同,而非简单套用判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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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李春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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