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前案一二审再审全驳回
如何翻案拿回300万血汗钱?
📌 核心结论:冯**2017年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承包房山区锅炉房项目,完工后发包方恶意串通拆分工程、拒不结算。前案委托其他律师起诉,一二审及再审均以证据不足驳回。徐国涛律师介入后,阅卷数千页,将案涉所有关联公司及人员一并起诉,一审成功翻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
⚖️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 2017年 · 承包房山区锅炉房项目 冯**通过个人关系承包北京市房山区锅炉房项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施工。发包方为*公司。冯**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Z公司自始至终未与冯**签署任何书面施工合同。 恶意串通 · 工程被拆分成两份合同 X公司与发包方恶意串通,以串通招投标的方式将案涉工程拆分为两个项目,分别与X公司、F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冯**作为实际施工人,始终未被告知真实合同安排,完工后也未与其办理结算。 2022年 · 前案起诉,一二审再审全驳回 冯**委托律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分别起诉X公司、F公司。但因证据不足(无合同、无签证、前案自认不利事实),一审判决驳回,二审维持,再审亦予以驳回。冯**陷入"赢了道理、输了官司"的绝境。 委托正己 · 徐国涛律师介入 冯**走投无路之际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徐国涛迅速调取前案两案一二审及再审期间全部庭审笔录、证据材料(数千页),在李主任建议下制定全新诉讼策略:将案涉所涉人员及公司一并起诉,打破前案"分别起诉"的被动局面。 重新起诉 · 一审成功翻案 重新起诉后,一审法院采纳徐国涛律师意见:认定案涉工程相对方有且仅有Z公司一方;对无签证部分结合施工照片、工人考勤表、工人结算书等证据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冯**在绝境中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 🔑 难点一:前案一二审再审全驳回,"一事不再理"风险高 冯**已就同一事实提起过诉讼,且前案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驳回。重新起诉面临《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阻却,需要找到全新的诉讼思路和法律依据,确保重新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 难点二:前案自认不利事实,主体关系混乱 前案中,冯**及其代理律师自认了多处不利事实:如自认"属于挂靠关系"、后变更主张"与发包方存在事实合同";对合同相对方自认"案涉工程分为二部分,前部分主张中Z公司,后部分主张F公司"。这些自认成为重新起诉的重大障碍,需要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案。 🔑 难点三:无书面合同、无签证洽商变更单,施工范围难以证明 案涉工程系劳务扩大分包,涉及拆改、新建等多个单项,但过程中无任何对方签字认可的签证、洽商变更单等材料。前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重新起诉后如何证明施工范围、如何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是案件的核心难点。 🔑 难点四: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事实认定困难 Z公司公司与发包方某公司恶意串通,以串通招投标方式将工程拆分成两份合同,意图割裂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需要从数千页卷宗材料中找到恶意串通招投标的证据,打破对方设置的合同壁垒。 📌 策略一:阅卷数千页,从海量材料中找到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 徐国涛律师介入后,第一要务是全面阅卷。前案两案一二审及再审期间的数千页庭审笔录、证据材料逐一梳理,最终发现了Z公司公司与发包方恶意串通招投标的关键证据——工程被拆分成两份合同的真实安排,以及招投标过程的违法情形。这一发现成为重新起诉后认定合同相对方的核心依据。 📌 策略二:将案涉所有关联主体一并起诉,迫使对方无法自圆其说 前案采取"分别起诉"策略,导致法院认定"工程分为两部分、分别主张",陷入被动。徐国涛律师在李主任建议下,将Z公司、F公司以及案涉所涉相关人员均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这一策略迫使Z公司在答辩中无法合理说明招投标过程,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的相对方有且仅有Z公司一方,彻底解决了主体混乱的问题。 📌 策略三:以施工照片+工人考勤+结算书构建证据链,推动工程造价鉴定 针对"无签证洽商变更单、施工范围难以证明"的难点,徐国涛律师整理了大量间接证据:各单项的施工照片(证明实际施工内容)、工人考勤表(证明施工人员投入)、工人结算书(证明工程量计算依据)。通过这些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为确定工程款金额提供了专业依据。 📌 策略四:五次开庭+九次鉴定核对,用专业和坚持打动法庭 案件历时1.5年,徐国涛律师参加了五次正式开庭、配合法院完成九次鉴定程序核对及现场勘验,提交七十八份证据,撰写三千五百字的代理意见。每一次开庭、每一份证据、每一版代理意见,都在不断强化"冯**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已完工、工程款尚未付清"的核心事实,最终打动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 📌 策略五:妥善应对"前案自认"问题,确保重新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前案自认的不利事实是重新起诉的重大障碍。徐国涛律师通过调整诉讼思路(将关联方全部列为被告、以完整事实链条重新主张权利),妥善应对"一事不再理"和"前案自认"的双重挑战,确保重新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扫清了程序障碍。 一审判决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成功翻案 ✓ 认定合同相对方:案涉工程的相对方有且仅有Z公司一方 ✓ 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对无签证部分结合间接证据启动鉴定程序 ✓ 判决支付工程款:被告向冯**支付工程款 300余万元 ✓ 客户满意度:冯**在前案一二审再均败诉无望的情况下,重新拿回血汗钱,对结果非常满足 ⚖️ 法院裁判要旨 恶意串通招投标的认定:Z公司与发包方恶意串通,将案涉工程拆分成两份合同,以串通招投标方式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相对方的认定:结合阅卷发现的恶意串通证据,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相对方有且仅有Z公司一方,F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无签证情形的处理:虽无对方签字认可的签证、洽商变更单,但结合施工照片、工人考勤表、工人结算书等间接证据,可以认定实际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据此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金额。 法律启示 前案全败≠维权终结:实际施工人翻案的"正己路径" 启示一:前案一二审再审全驳回,不要轻言放弃。本案冯**在前案全败的情况下,委托正己律师重新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成功翻案。关键在于找到前案的证据短板和程序漏洞,制定全新的诉讼方案。 启示二:实际施工人维权,切忌"分别起诉"。本案中前案分别起诉Z公司和F公司,导致法院认定"工程分为两部分"。正确做法是将所有关联主体一并起诉,迫使对方在答辩中暴露矛盾,帮助法庭查清事实。 启示三:无书面合同、无签证的工程,可以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施工照片、工人考勤表、工人结算书、材料采购记录等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关键在于系统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 启示四:恶意串通招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隐形杀手"。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以串通招投标方式损害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情形并不少见。维权时要重点查阅招投标文件、合同签署过程等证据,找到恶意串通的蛛丝马迹。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徐国涛律师
原告(实际施工人):冯**(包工包料承包人)
被告:Z公司、F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代理律师:徐国涛(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重新起诉一审(前案一二审再审均败诉后委托)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一审)
核心诉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00余万元
不利因素:前案自认不利事实;主体无法确定;重新起诉"一事不再理"风险;无签证洽商变更单;前案全案败诉
办案周期:2022年委托正己,历时1.5年,五次开庭,九次鉴定核对勘验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