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学校装修款被拖欠五年
两次鉴定两次起诉,最终获法院支持

📌 核心结论: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鉴定报告已确认工程款"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原告两次委托鉴定,第二次鉴定确认漏项造价确定性意见122,677.62元+选择性意见118,796.5元,法院全部支持,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1,474.12元及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的利息。

⚖️ 案件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学校
代理律师:段云龙(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第二次诉讼(一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人民法院
核心诉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漏项款项
不利因素:第一次起诉已鉴定确认工程款346.19万元,原告撤诉后再诉;被告已支付353万元,主张已覆盖全部费用;部分证据被质疑"造假"
办案周期:2019年施工至2025年判决,历时近六年

01

案件回顾



2019年6-9月 · 签约施工,如期完工验收

2019年7月30日,杭州**公司与**学校签订《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综合楼装修暂定价210万元,幼儿园6间教室装修暂定价82万元。原告从杭州带领工班长进场施工,增加多项施工内容。2019年9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付款争议 · 被告支付353万,原告主张尚欠51万

被告分6笔共支付工程款353万元。原告提交"决算书",被告三次审核后确认工程价款总计3,532,800元。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存在大量漏项未计入。原告主张尚欠工程款513,053元未付。


第一次诉讼 · 鉴定确认346.19万,原告撤诉

2020年4月,原告首次起诉并委托安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0年5月,鉴定报告确认工程造价为346.19万元。原告认为鉴定报告存在大量漏项,于2021年1月撤回起诉。


第二次诉讼 · 再次鉴定,确认漏项造价

2024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就漏项部分提供证据。双方一致同意再次委托安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2025年4月25日,鉴定机构作出结论:确定性意见漏项造价122,677.62元,选择性鉴定意见造价389,397.95元。


法院判决 · 支持工程款241,474.12元及利息

安徽*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确定性意见122,677.62元;选择性意见中,图纸未见设计但现场存在实物部分118,796.5元予以支持;隐蔽工程无法勘验部分270,601.45元不予采信。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1,474.12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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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第一次诉讼已鉴定确认工程款,被告主张已全部支付

第一次诉讼中鉴定报告确认工程造价346.19万元,被告已支付353万元,远超鉴定金额。被告以此主张"已覆盖全部工程费用",拒绝支付任何额外款项。原告需证明鉴定报告存在漏项,且漏项部分应当由被告支付。

🔑 难点二:第二次鉴定结论分"确定性"和"选择性"两部分,法院如何采信

第二次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意见(122,677.62元)和选择性鉴定意见(389,397.95元)。选择性意见又分为"图纸未见设计但现场存在实物"(118,796.5元)和"隐蔽工程按施工方图纸计算差价"(270,601.45元)。法院需对选择性意见逐项审查,决定哪些予以采信。

🔑 难点三:被告质疑原告证据"造假",意图否定原告主张

被告在质证中多次质疑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如精保洁协议被指"日期与实际不符、税率异常"、"后期作假"。赶工费合同无被告签字,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需应对被告对其证据的全方位质疑,确保证据链的可靠性。

🔑 难点四:部分施工内容无书面合同,口头约定难以证明

部分增加的施工项目(如幼儿园食堂改造教室、主材代购等)系口头委托,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主张被告"口头承诺不会亏待,合理的装修行业利润都会支付",但口头约定在诉讼中证明难度极大。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撤诉后再诉,针对"漏项"精准诉讼

律师在第一次鉴定确认346.19万元后,认为鉴定报告存在大量漏项,果断建议原告撤回起诉,重新收集漏项证据,第二次诉讼时精准聚焦"漏项部分",而非对全部工程造价重新鉴定。这一策略避免了"一事不再理"的风险,也使诉讼请求更加清晰。

📌 策略二:争取双方同意再次鉴定,以鉴定结论锁定漏项金额

律师成功说服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再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对漏项进行鉴定,避免了鉴定机构选择的争议。第二次鉴定结论对漏项进行了确定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区分,为法院逐项审查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 策略三:利用"验收交付时未提异议"规则,主张现场实物应计入工程款

选择性鉴定意见中,"图纸未见设计但现场存在实物"部分造价118,796.5元,被告不认可。律师主张: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工程量的变更,该部分造价应当支持。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 策略四:主张利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争取最大经济利益

律师援引《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7条,主张利息应自2019年9月9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而非起诉之日。这意味着原告可以获得近6年的逾期利息,大幅增加了被告的实际付款金额。

📌 策略五:理性应对被告"证据造假"指控,聚焦可证明项目

被告质疑精保洁协议、赶工费合同等多份证据真实性。律师的策略是不过度纠缠于争议证据,而是将重点放在鉴定机构确认的"确定性意见"和"现场实物"部分,确保核心诉求获得支持。对于确实存在瑕疵的证据(如精保洁费、赶工费),法院未予支持,但不影响整体胜诉。


04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安徽省*人民法院

✓ 支持工程款:确定性意见122,677.62元 + 选择性意见(现场实物)118,796.5元 = 241,474.12元

✓ 支持利息:以241,474.1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 不予支持:隐蔽工程差价270,601.45元(被告不认可,现场无法勘验);精保洁费30,443元、赶工费98,100元、补偿费5,000元

✓ 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原告负担1,664元,被告负担2,496元;鉴定费120,000元,双方各承担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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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旨

漏项真实存在应予支持:第二次鉴定确认确定性意见的漏项造价122,677.62元,双方未举证反驳,法院予以支持。

现场实物视为工程量变更:选择性鉴定意见中,图纸未见设计但现场存在实物的造价118,796.5元,因工程验收交付时被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工程量变更,法院予以支持。

隐蔽工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层小报告厅及四层报告厅地面抬高差价270,601.45元,被告不予认可且现场隐蔽无法勘验,法院不予采信。

利息自交付日起算:工程于2019年9月9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逾期利息应以工程款为基数按LPR自该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律启示

鉴定漏项≠装修白做:工程漏项的二次鉴定维权路径

启示一:工程鉴定报告可能存在漏项。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撤诉后重新收集证据,针对漏项部分再次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而非盲目接受鉴定结论。

启示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对施工内容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认可工程量。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留好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后续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启示三:逾期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而非起诉之日起算。施工方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错过利息起算时间。

启示四:增加的施工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在诉讼中证明难度极大,施工方应养成"先签合同后施工"的习惯,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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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段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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