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487万工程款全额支持
核心结论: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联产管网工程,工程总价837万余元,被申请人已付625万元,尚欠212万元。仲裁庭认定质保期未届满,按97%结算应付工程款,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487万余元工程款及LPR利息,胜诉。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年7月-9月 · 签订合作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联产集中供热和中水回用综合管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该管网建设工程。 2023年9月-11月 · 工程完工交付 工程自2023年9月开始动工,2023年11月完工。项目完工后,经双方决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共计837万余元。 2023年12月起 · 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 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625万元,剩余工程款212万余元尚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4年9月 · 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委托赵洪博律师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2024年10月 · 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被申请人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案号为(2024)冀02民特xxx号,仲裁程序中止。 2025年3月 · 恢复审理 唐山中院裁定仲裁条款对河北**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效,仲裁庭恢复审理本案。 2025年9月 · 仲裁裁决,全额支持 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87万余元及LPR利息,仲裁费510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难点一: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程序受阻 被申请人向唐山中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试图否定仲裁管辖权,导致仲裁程序中止数月,案件进展受阻。 难点二:质保期是否届满存在争议 双方对工程完工时间各执一词,质保期是否届满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比例(是否扣除3%质保金)。 难点三:已付款金额认定存在分歧 双方对已付款金额存在争议,需通过举证证明实际支付金额,扣减计算应付工程款。 难点四:利息起算时间无明确约定 双方未办理工程交付及最终结算手续,且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利息起算时间需依法确定。 策略一:应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维护仲裁管辖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不了解仲裁程序规则,面对被申请人提起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不知所措,可能错失维护仲裁管辖的最佳时机。 律师策略:积极应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最终唐山中院认定仲裁条款对河北**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效,但不影响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管辖,仲裁程序得以恢复。 策略二:完整举证工程完工及结算事实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无法系统整理工程合同、付款通知书、工程量清单等证据,导致工程完工及结算事实无法得到仲裁庭认定。 律师策略:系统整理并提交《合作协议》《付款通知书》《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证明工程已完工并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837万余元。通过证据链完整呈现案件事实。 策略三:论证质保期未届满,按97%结算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不了解质保期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无法有效论证质保期是否届满,可能导致工程款计算错误。 律师策略: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均认可质保期尚未届满,仲裁庭认定应付工程款总额应为812万余元(837万余元×97%),扣减已支付的325万元,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487万余元。 策略四:依法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主张利息,或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利息主张被驳回或缩减。 律师策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论证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87万余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申请仲裁之日(202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策略五:争取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不了解仲裁费分担规则,未能有效主张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策略:根据《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仲裁费用原则上按照支持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比例承担。本案仲裁费54376.21元,由申请人负担3327.21元,被申请人负担51049元,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权益。 裁决主文 · 唐山仲裁委员会 (一)被申请人唐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870,242.4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4,870,242.48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 2024年9月13日 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54,376.21元,申请人负担3,327.21元,被申请人负担51,04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工程款结算:双方对工程完工时间各执一词,但均认可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被申请人应付工程款总额应为812万余元(837万余元×97%),扣减已支付的325万元,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487万余元。 二、关于利息起算:双方未办理工程交付及最终结算手续,且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仲裁庭认为利息起算时间应以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确定,并以欠付工程款数额487万余元作为利息计算基数。 三、关于仲裁费分担:仲裁费用由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并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本案仲裁费按照支持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比例承担。 1. 仲裁条款的重要性: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案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渠道。 2. 质保期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质保期是否届满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比例。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质保期未届满,仲裁庭按97%结算工程款,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 3. 证据保全的重要性: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工程量清单、结算文件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4. 利息主张的法律依据: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等,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准确主张权益。 5. 委托专业律师是维权成功的关键: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系统整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有效应对程序障碍,最终实现全额胜诉。 法律咨询 如果您也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得帮助。 电话咨询 · 扫码关注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传播,不构成法律建议 本文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公司名称均已化名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正己律所建工团队 赵洪博律师
案号:(2024)唐仲裁字第xxx号
申请人: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赵洪博(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512万余元 + LPR利息
裁决结果:支持工程款487万余元 + LPR利息,仲裁费510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结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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