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
历经五审的工程款纠纷
二审如何实现190万惊天大逆转?
核心结论:海**劳务公司被一审(重审)判决支付工程款等合计220万元。常艳敏律师在"再二审"阶段精准出击——提出"工序未完成抗辩"新争点、申请二审重新鉴定获批、7位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二审改判仅支付31万元,王**个人不承担付款义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约188万元。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项目背景 · 海南海口*村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链:海口市*局(业主)→ *局(总包)→ H公司(劳务分包)→ 海**劳务公司(扩大劳务分包)→ 王**(模板劳务实际施工人)。海**劳务公司承接后,将模板劳务工程交由王**施工。 2020-2022年 · 五轮诉讼程序启动 王**以"海**劳务公司及王海**个人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等提起诉讼。本案历经5个诉讼程序,海**公司已在前案中多次败诉。 重审一审判决 · 海**公司应支付220万元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海**劳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793,356.87元 + 材料费26,412.15元 + 快速架租金85,459.05元 + 快速架损失296,100元,合计2,201,328.07元。海**公司及王海**个人均承担付款责任。 常艳敏律师介入代理 · 精准锁定"工序未完成"新争点 本所接受海**劳务公司委托后,跳出"工程量是否完成"的旧争点,精准提出:"已完工程量内是否完成全部工序"这一全新争点——即使工程量已被前序鉴定固定,但模板工程包含模板制安、拆除、砼光面处理等多道工序,若有工序未完成,应按未完工序占比扣减工程款。 二审再审 · 申请重新鉴定获批,7位证人出庭 本所提出申请二审重新鉴定,成功说服海口中院准许重新鉴定。海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多项工序未完成、应予调减。同时申请7位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反证证据链。 2024年 · 改判,188万惊天逆转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二审判决:海**劳务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14,989元,王海**个人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与重审一审的220万相比,挽回损失约188万元。 难点一:历经五审,前期多次败诉 本案经历了海口秀英法院→海口龙华法院→海口中院发回重审→海口龙华法院重审一审→海口中院再二审共五个诉讼程序,海**公司在前四个程序中均处于被动,已被前序鉴定"工程量"结论所锁定。 难点二:二审申请重新鉴定门槛极高 原一审已由定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已完工工程量"已被认定为67092.06平方米,对方的"鉴定结论已生效"抗辩极难突破。二审原则上不轻易准许重新鉴定。 难点三:王海**个人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王**同时起诉海**劳务公司及王海**个人,要求两者共同承担约220万元付款责任。王海**个人面临巨大经济压力,需找到将其个人责任剥离的路径。 难点四:六大扣减事项逐一论证 在一审已判决220万的情况下,如何逐项击破"模板未一次性消耗"、"砼面光面处理工序未完成"、"预制构件/二次结构未完全施工"、"B区北侧非王**施工"、"C区南北侧夹层非王**施工"、"刘**代付1.3万"等六大扣减事项,需要大量证据和论证。 策略一:跳出"工程量"旧争点,提出"工序未完成"新逻辑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前期诉讼一直围绕"王**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大小"打转,已被前序鉴定确认。委托人继续沿用旧思路,极可能再次败诉。 律师策略:本所精准提出"已完工程量内是否完成全部工序"这一全新争点——即使工程量已经被鉴定固定,但根据《*村污水处理厂结构班组工序单价》表,模板工程包含模板制安、拆除、砼光面处理等多道工序,若有工序未完成,应按未完工序占比扣减工程款。这一逻辑将"工程量鉴定结论"与"工程款计算"做了精细分离,成为本案改判的根本突破口。 策略二:突破二审"原则上不重新鉴定"程序障碍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二审阶段重新申请司法鉴定面临极高门槛,原鉴定结论"已完工工程量67092.06平方米"极可能被法院直接采信,委托人无法翻盘。 律师策略:通过梳理"工序未完成→工程量≠完工价款"的因果链,结合首次鉴定人员梁**2022年11月出庭时"未完成工序的工程量都包含在67092.06平方米无争议部分中"的关键陈述,成功说服海口中院准许就"已完工程造价"重新鉴定。海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多项工序未完成、应予调减,成为改判的直接依据。 策略三:7位证人出庭,构建完整反证证据链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B区北侧、C区南北侧夹层等争议区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难以确认,委托方可能被要求承担不利举证后果。 律师策略:依次申请7位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反证证据链:①马*、姚*的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并非海**公司员工,相关签字单据不能约束海**公司;②负一层B区北侧、C区南北侧夹层均非王**施工(B区北侧由H公司组织临时工施工,C区南北侧夹层由案外人李*班组施工);③刘**2021年3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王**的13,000元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策略四:六大扣减事项逐一突破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220万的判决金额难以撼动,委托人可能被迫按判决金额执行。 律师策略:在新鉴定基础上,就六大扣减事项逐一论证并全部或部分被法院采纳:①模板未一次性消耗调减229,453.89元(采纳王**主张额);②砼面光面处理工序未完成,按已勘验比例调减805,441.01元;③预制构件、二次结构未完全施工调减268,480.34元;④B区北侧、C区南北侧夹层非王**施工,对应造价不计入;⑤刘**代付13,000元计入已付工程款;⑥维持其他争议项的造价合并计算。逐项调整后,工程款从一审约180万元降至31万元。 策略五:双轨防御——剥离王海**个人责任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王海**个人被要求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可能面临巨额个人债务。 律师策略:同时维持两条防御线:主线主张王**与海**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被挂靠人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备位主张即便认定为违法分包,海**公司也仅应在已收款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违法分包关系,但海**公司仅承担有限工程款支付责任,王海**个人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判决主文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二审) 海南南**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14,989元。 王海**个人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与重审一审判决的220万元相比,本所代理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约188万元(合同口径190万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裁判要旨 一、"工序未完成"的工程量不等于完工工程造价:即便工程量已被鉴定固定,但若部分工序未完成,应按工序完成比例扣减工程款,不能简单以工程量×工序单价计算工程款。 二、二审准许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能够证明原鉴定存在事实错误或新证据出现,且因果链清晰(工序未完成→不应全额计付),二审法院可准许重新鉴定。 三、证人证言链的证明效力:多个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可证明争议区域实际施工人身份,否定对方主张的部分工程量归属。 四、双轨防御的有限责任效果:即便法院认定违法分包关系,被分包企业也仅在已收款范围内承担有限工程款支付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在"绝境"中创造可能:本案历经五审、对方多次胜诉的极端不利条件下,专业律师通过精细化事实挖掘与程序创新实现实质性改判,188万损失得以挽回。 2. "工序未完成"是一个可复制的抗辩思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当工程量已被鉴定固定时,关注"工序是否全部完成"是一个精细化抗辩方向,可将"工程量"与"工程款"做分离论证。 3. 二审重新鉴定并非不可能,关键在于因果链:需要证明原鉴定存在事实错误或新证据出现,且因果链清晰。本案中"工序未完成→不应全额计付"的逻辑链是突破点。 4. 证人证言链的力量:7位证人出庭作证形成互相印证的反证证据链,证明争议区域非王**施工,关键证人刘**代付1.3万元亦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5. 双轨防御为法官提供选择空间:主线+备位主张的组合,使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有选择余地,最终实现"违法分包→有限付款责任+王海**个人免责"的双重效果。 6. 委托专业律师是维权成功的关键:面对极端不利局面,专业律师通过"工序未完成抗辩+二审重新鉴定+证人证言链+双轨防御"的组合拳,成功实现188万惊天逆转。 法律咨询 如果您也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讨、工程量鉴定争议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得帮助。 电话咨询 · 扫码关注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传播,不构成法律建议 本文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人名地名均已化名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正己律所建工团队 常艳敏律师
案号:(2024)琼01民终xxxx号(再二审)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被上诉人:海南南**波建筑劳务公司、王海**(个人)
被上诉人/上诉人:王**
代理律师:常艳敏(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历经5个诉讼程序(海口秀英法院→海口龙华法院→海口中院发回重审→海口龙华法院重审一审→海口中院再二审),本所代理最后阶段
判决结果:二审改判,海**公司仅付31万,王海**个人不承担付款义务,挽回损失约188万元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结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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