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
733万工程合同起纠纷
141万尾款能要回来吗?
核心结论:**(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733万元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后,**公司以"合同只有200万"、"工程款已付清"、"要重新鉴定"等理由拒付141万尾款。常艳敏律师精准应对,打掉拆分合同抗辩、驳回全面鉴定申请、驳回80万已付款主张,一审全额支持141万+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9日 · 签订733万施工合同,惟*公司进场施工 惟**(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城主题包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733万元。惟*公司依约进场施工。 2019年10月 · 工程完工交付,进入结算审核 工程完工并交付,双方进入结算审核阶段。 2020年1月-2023年5月 · **公司审核确认总价744万余元 双方多次结算往来,**公司审核确认工程总价744万余元。 2023年起 · **公司拒付尾款,多次催讨无果 **公司突然翻脸,拒付尾款。惟*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2025年7月 · 一审全额支持141万+利息 委托常艳敏律师起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264.03元 + 利息(基数1:1,038,100.83元;基数2:372,163.20元)。 2025年10月 · 二审维持原判,胜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3元由**公司负担。 难点一:对方主张"拆分合同"抗辩,试图将733万合同压为200万 **公司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一份200万元的"小合同",而非733万元的正式合同,试图将工程总价大幅压低,规避应付尾款。 难点二:对方申请全面工程造价鉴定,试图拖延诉讼并压低价款 **公司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试图通过鉴定程序拖延诉讼、增加惟*公司诉讼成本,并可能通过鉴定压低工程价款。 难点三:对方主张80万元已付款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公司主张2020年1月支付的80万元应计入本案已付款,但该款项实际系其他项目款项,与本案无关,需要充分举证。 难点四:对方主张扣除未施工部分63万元及材料价差10万元 **公司主张应扣除未实际施工部分63万余元及材料价差10万余元,试图进一步减少应付工程款。 策略一:锁定真实合同关系,击破"拆分合同"抗辩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惟*公司可能不知道如何组织证据链,或仅提交合同文本而无法证明实际履行过程。面对对方"200万合同"的抗辩,可能陷入被动。 律师策略:通过提交733万元正式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文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就是733万元合同。针对对方"拆分合同"抗辩,指出其未能提供200万元合同原件,且其主张与双方实际结算行为严重矛盾——**公司多次对744万元总价进行了审核确认。 策略二:援引"固定价结算"规则,成功驳回全面鉴定申请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对方申请鉴定可能被法院批准,鉴定周期可能长达一年以上,惟*公司需垫付鉴定费用,最终鉴定结果也可能不利于惟*公司。 律师策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对方全面鉴定申请,为委托人节省了时间成本和鉴定费用。 策略三:精准反驳80万元付款主张,证明款项属其他项目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惟*公司可能不知道如何证明80万元属于其他项目,或无法有效组织证据,导致法院采信对方已付款主张,减少应付金额。 律师策略: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结算邮件、汇款明细等证据链,证明该80万元系其他项目款项,与本案无关。证人到庭作证确认该款项已自行安排给其他项目。法院最终认定:80万元款项与本案已付款金额一致,均未包含该款项,**公司的已付款主张不成立。 策略四:援引前案鉴定报告,逐项击破对方扣减主张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公司的扣减主张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惟*公司最终拿到的工程款将大幅缩水。 律师策略:援引**公司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案中的鉴定报告,证明**公司在本案结算中已扣除相关项目,其重复扣减主张不能成立。同时,针对**公司主张的63万余元扣减项,逐项进行举证解释,证明相关项目已实际施工或已获对方审核确认,对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扣减主张。 策略五:二审全面应对,驳回**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新理由上诉,缺乏专业应对可能导致一审胜诉结果被部分推翻。 律师策略:针对**公司上诉理由逐一答辩:(1)工程完工已5年多,**公司多次对工程量进行审核,认定惟*公司审核认定的项目及金额属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公司主张的扣减项目已在结算审核中处理;(3)工程已过质保期,质保金应予返还。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主文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 **公司支付惟**(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 1,410,264.03元。 **公司支付利息:基数1:1,038,100.83元;基数2:372,163.20元(以1,038,100.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3元由**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法院裁判要旨 一、合同关系的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2018年8月9日签订的733万元施工合同,**公司关于合同关系及诉讼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固定价结算规则: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已付款的认定:**公司主张的80万元款项已自行安排给其他项目,与本案已付款金额一致,均未包含该款项,**公司的已付款主张不成立。 四、结算审核的效力:工程完工已5年多,**公司多次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以认定惟*公司审核认定的项目及金额属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五、扣减项目的举证:**公司主张的扣减项目已在结算审核中处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往来结算审核之外仍有其他应扣未扣项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固定价合同可有效避免造价鉴定风险,本案中正是援引固定价结算规则成功驳回了对方的鉴定申请。 2. 施工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工程量确认、结算审核等书面证据:本案中,惟*公司保留了**公司多次审核确认的结算文件,成为证明合同关系和工程总价的关键证据。 3. 付款往来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与其他项目款项混淆:本案80万元争议提醒我们,每笔付款都应注明所属项目,并保留完整的凭证。 4. 发生争议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专业律师能够精准识别对方的抗辩套路,制定针对性的证据策略,在本案中成功打掉了拆分合同、全面鉴定、已付款、扣减款等四项抗辩。 5. 委托专业律师是维权成功的关键:面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专业律师的介入使惟*公司在两审中均保持主动,最终实现全额胜诉,获赔141万元工程款及全部利息。 法律咨询 如果您也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追讨、固定价结算争议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得帮助。 电话咨询 · 扫码关注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传播,不构成法律建议 本文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人名地名均已化名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正己律所建工团队 常艳敏律师
案号:一审(2025)苏0211民初xxx号 / 二审(2025)苏02民终xxxx号
审理法院:一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上诉人):惟*(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常艳敏(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本金1,410,264.03元 + 利息
判决结果:一审:全额支持本息诉求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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