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正己律师事务所 · 经典案例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原件被撕毁,如何打赢官司?
核心结论:被告撕毁合同原件、否认合同关系,律师通过调取住建委网上备案合同、构建录音证据链、引用生效判决,成功破解证据困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2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 · 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网上备案 **机械公司与**公司签订《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约定向**公司承建的"大兴**"项目提供4台升降机租赁服务。该合同已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备案系统备案。 合同履行期间 · 被告撕毁合同原件,否认合同关系 **公司撕毁了合同原件,并拒绝承认与**机械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声称实际承租人为其分包单位北京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原件缺失,证据困境初现。 长期拖欠 · 催讨无果,委托律师起诉 **公司长期拖欠租赁费用,**机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武玉芳律师,将**公司及D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2025年 ·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械公司虽未能提交合同原件,但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且合同已在住建委网上备案,合同真实有效。判决:*公司支付租赁费2,140,13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LPR标准)。 难点一:合同原件缺失,合同关系如何证明? **公司撕毁合同原件,导致**机械公司无法提供书面合同原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原件缺失使得合同关系的证明面临重大障碍,被告据此否认合同关系成立。 难点二:被告否认合同关系,责任主体认定复杂 **公司辩称其与**机械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主张实际承租人为D公司,试图推卸付款责任。D公司曾向**机械公司支付20万元,**公司借此主张D公司才是实际承租人,试图混淆责任主体。 难点三:被告提交《借款协议》抗辩,代付行为如何认定? **公司提交《借款协议》,试图证明D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20万元系代**公司付款,而非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该协议签署时间为2016年,与本案租赁事宜发生时间2019年无关,但被告试图借此混淆款项性质,增加原告举证难度。 难点四:网上备案合同是否足以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合同原件缺失后,网上备案合同成为关键证据。但被告辩称:备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签订后即撕毁原件,备案合同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律师需论证备案合同的证据效力,并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策略一:调取网上备案合同,破解原件缺失困境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只持有合同复印件或照片,不知道合同已在住建委网上备案,也不知道如何调取备案信息作为证据。即使提交备案合同,也可能因无法提供原件而被质疑证据效力。 律师策略:指导当事人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备案系统调取《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证明双方确实存在书面合同关系,且合同已依法备案,真实有效。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论证备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件缺失不影响合同关系成立。 策略二:构建录音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保存了与对方的通话录音,但不知道如何固定为合法证据,也不知道如何梳理录音内容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即使提交录音,也可能因来源不明、完整性存疑被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策略:通过调取与D公司负责人张**的通话录音,证明其认可正常施工过程中使用升降机的租赁费由**公司承担,且自认案涉租赁费由其支付,而非代**公司支付。结合(2024)京02民终xxxx号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结算工程款中已包含**机械公司案涉租赁费,形成完整证据链。 策略三:精准质证,击破对方抗辩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面对被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可能不知道如何质证,甚至误以为"对方有协议"就等于法院会采信。事实上,质证需要从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三个维度进行反驳。 律师策略:针对**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从三个维度进行质证:① 真实性:协议签署时间为2016年,与本案租赁事宜发生时间2019年无关;② 关联性:协议内容与本案租赁合同关系无直接关联,无法证实代付行为;③ 证明目的:D公司支付20万元系履行其与**公司之间的约定,而非代**公司付款。最终法院对《借款协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策略四:引用生效判决,强化证据效力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可以引用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或者不知道如何找到与本案相关的生效判决。事实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强化本方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策略:援引(2024)京02民终xxxx号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结算工程款中已包含**机械公司案涉租赁费,且D公司自认案涉租赁费由其支付。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强化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使得被告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合同原件缺失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武玉芳律师通过调取网上备案合同、构建录音证据链、引用生效判决等多种方式,成功破解了证据困境,最终为当事人赢得胜诉。 风险提示: 1. 合同签订后务必妥善保管原件,建议同时保留扫描件或复印件; 2. 涉及政府备案的合同,可通过官方渠道调取备案信息作为证据; 3. 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应妥善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法律启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使合同原件缺失,只要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如备案合同、履行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法院仍可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住建委网上备案合同成为破解证据困境的关键。 遇到合同纠纷?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资讯 本案例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武玉芳律师
案号:(2025)京0115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武玉芳(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支付租赁费2,140,133元 + 资金占用损失(LPR标准,自2023.12.1起至还清之日)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214万余元 + LPR利息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