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买卖合同纠纷

10年欠款终追回
远房亲戚做生意,欠账不还怎么办?

核心结论:王**经营水泥沙子生意,远房亲戚陈**长期采购却拖欠货款。2011-2014年累计欠款100,052元,经多次催要仅支付5万元,剩余50,052元拖欠10余年。被告陈**缺席审理,法院判决支付货款50,0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男,1982年1月3日出生)
被告一:陈*(缺席审理)
被告二:苑**(到庭应诉,驳回连带责任请求)
代理人:王泽宇(北京市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5)冀0402民初xxxx号
判决日期:2025年7月2日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缺席审理)
累计欠款:100,052元
已支付:50,000元
判决支持:50,052元+利息

01

案件回顾



2011-2014年 · 长期供货关系

王**经营水泥沙子生意,远房亲戚陈*从事建设工程,长期在王**处采购水泥沙子。两人一直有生意往来,王**持续向陈*供货,货款累计发生。


2015年1月8日 · 结算确认欠款

经双方结算,陈*雇佣的员工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1-2014年水泥沙子等总货款1,294,552元,已付款1,200,000元,2012-2014年房租款5,500元,合计欠款100,052元(壹拾万零伍拾贰元整)。


2014-2020年 · 陆续还款5万元

陈*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转账20,000元、2016年11月16日转账20,000元、2020年1月24日转账10,000元,共计支付50,000元。剩余50,052元经王**多次催要,陈*始终未再支付。


2025年2月24日 · 诉至法院

欠款拖欠已逾10年,王**委托王泽宇律师(北京市正己律师事务所)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苑**共同支付货款50,052元及利息。


2025年7月2日 · 缺席判决

陈*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苑**到庭应诉,辩称其仅为陈*雇佣的员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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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难点一:欠款时间跨度长达10年——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本案欠款发生在2011-2014年,结算于2015年,最后一次还款在2020年1月,至2025年起诉时已逾5年。被告可能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需证明持续催要的事实。

难点二:苑**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苑**出具了结算《证明》,但其辩称仅为陈*雇佣的员工,在工地负责收料,与王**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证据是否充分?

难点三:被告陈*缺席——如何证明欠款事实?

陈*缺席审理,未提交任何证据、未作任何答辩。原告需要独立完成举证责任:供货事实、结算金额、已付款项、尚欠金额等环节均需证据支持。

难点四:远房亲戚关系——人情与法理的平衡

王**与陈*系远房亲戚关系,长期有生意往来。这种关系既是合作基础,也可能成为维权的障碍——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催要,导致欠款一拖再拖。


03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策略一:完整举证供货及结算事实——《证明》是关键证据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无法系统整理多年供货的证据,结算单据可能丢失或不全,导致无法证明欠款金额。

律师策略:王**律师充分准备供货及结算证据:①2015年1月8日苑**出具的《证明》,详细载明货款总额、已付款、房租款、欠款金额;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陈*三次还款共计50,000元。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陈述供货及结算全过程,还原了买卖合同关系的完整链条,获得法院认可。

策略二:精准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主张从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利息,但未考虑诉讼时效及利息起算点的法律规定,导致部分诉请不被支持。

律师策略:律师精准主张利息:以50,052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法院全额支持了利息请求。

策略三:合理追加被告——苑**的连带责任主张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仅起诉陈*一人,遗漏了出具结算证明的苑**,如果陈*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律师策略:律师在起诉时将苑**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苑**仅为陈*雇佣的员工、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策略有效查明了案件事实,也为后续可能的执行提供了更多信息。

策略四:克服人情障碍——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碍于远房亲戚的情面,可能不好意思催要,或者催要方式不当,导致欠款一拖再拖,最终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策略:律师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以法律手段代替人情催要,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双方直接冲突。通过诉讼程序,将10年的欠款纠纷纳入法律解决轨道,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04

案件结果

诉求与判决对比

货款诉求

¥50,052

本金

判决支持

¥50,052

100% 支持

利息

LPR

自起诉日起

判决主文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给付原告王**货款50,052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5年2月24日起
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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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缺席审理的法律效果: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货款金额的认定:根据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陈*尚欠王**50,052元,故王**请求陈*支付50,0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利息的认定:本院支持王**资金占用损失为,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0,0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关于苑**的责任:关于王**请求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因王**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价款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05

结语与启示

1. 亲戚之间做生意,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王**与陈*系远房亲戚,长期有生意往来,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导致欠款发生后维权困难。即使是亲戚,也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款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及时结算并保留书面证据。本案中,2015年1月8日苑**出具的《证明》成为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证据。定期结算并保留书面结算单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3. 发现欠款逾期,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欠款拖欠长达10年,虽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但时间拖得越久,证据可能灭失,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现欠款逾期,应及时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必要时及时起诉。

4. 员工出具结算证明,不等于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苑**作为陈*雇佣的员工出具了结算证明,但法院认定其仅为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主体,避免因主体不明导致维权困难。

5. 专业律师介入,克服人情障碍。本案中,王**碍于远房亲戚情面,多年不好意思催要欠款。律师介入后,以法律手段代替人情催要,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双方直接冲突。遇到欠款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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