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100万出资款到期,对方拒还称"加盟费"
二审如何维持原判全额返还?

📌 核心结论:2018年6月,田某与丁某签订《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约定田某出资100万元加盟丁某团队,丁某以**科技2%股份承保,合作期限三年。合作期满后,田某要求返还100万元出资款,丁某以"100万元为渠道加盟费、到期无需返还"为由拒绝。律师谭天惠代理原告,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全额返还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 案件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投资合作)
原告(被上诉人):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被告(上诉人):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裁)
代理律师:谭天惠(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类型:代理原告(一审、二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一审:(2025)京0112民初xxx号
          二审:(2025)京03民终xxx号
争议标的:100万元出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回顾



背景 · 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合作

2018年6月30日,田**与丁**签订《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约定田**出资100万元加盟丁**团队,丁**以**科技2%股份承保,合作期限三年(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


合作期满 · 要求返还出资款遭拒

2021年6月30日合作期满后,田**要求丁**返还100万元出资款。丁**以"100万元为渠道加盟费、到期无需返还"为由拒绝,并主张田**未实际支付100万元、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 · 原告胜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田**已支付100万元出资款;100万元为需返还的出资款,而非无需返还的加盟费;田**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丁**返还田**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审 · 维持原判

丁**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5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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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对方否认收到100万元,主张微信聊天记录系"虚拟对账"

丁**上诉主张:田**未实际支付100万元,2018年6月10日微信聊天记录提及的"71.8万"系为满足合伙人机制公平性要求而编造的"到账假象",并非真实出资确认。且田**提交的转账记录仅28.2万元,无法证明100万元已支付。

🔑 难点二:对方主张100万元为"渠道加盟费",到期无需返还

丁**主张:《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本质为"渠道加盟合作",100万元为田**加入丁**团队的加盟费,用于获取丁**对接资格、商业模式资源及项目推广权限。根据行业惯例及双方口头约定,"加盟费"在合作期限届满且无未结收益分配时,无需返还。

🔑 难点三:对方主张田**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丁**主张:案涉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田**于2025年4月1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微信聊天中,丁**的回复仅为"协助筹措",双方从未就"返还100万元"达成合意,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难点四:对方主张已向田**提供大量服务,100万元已转化为经营成本

丁**主张:其为田**提供了大量客户交流、方案设计等服务,投入成本巨大(包括专家顾问、员工工资、房租等),100万元钱是渠道加盟费,到期后自动归零。丁**还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田**提供了370万元的xx项目、150万元的北京**项目等合作机会。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紧扣协议约定,证明100万元为"出资款"而非"加盟费"

律师指出:案涉《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丁**以**科技2%的股份为田**的100万元出资提供"承保",且三年后需协商赎回股份。该约定符合投资合作的特征,并非丁**主张的"渠道加盟费"。法律意义上的加盟(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丁**未能举证证明其向田**交付了有市场价值的经营资源,故100万元为需返还的出资款。

📌 策略二:综合运用协议条款、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00万元已支付

律师指出:《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第六条明确记载"田**先生的款项已于2018年6月30日到账",该确认表明双方在签约时已确认100万元已交付事实。此外,田**提交了28.2万元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丁**发给田**的对账明细总金额71.8万元,田**回复"好的"予以确认。在协议到期后,田**多次通过微信向丁**催款,丁**并未否认债务。综上,能够证明丁**已认可田**100万元款项的交付事实。

📌 策略三:充分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断

律师指出:案涉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根据在案证据,田**于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7月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丁**主张款项返还相关事宜,丁**亦作出回应表示将协助筹措资金。上述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田**于2025年4月1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 策略四:指出对方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加盟费到期无需返还"的主张

律师指出:丁**主张100万元为"渠道加盟费"、到期无需返还,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田**交付了符合特许经营性质的经营资源,亦未证明其因案涉合作产生了应由田**承担的明确经济损失。案涉协议并未约定"加盟费到期无需返还",丁**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 策略五:强调对方上诉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指出:丁**上诉主张微信聊天记录系"虚拟对账""虚假确认",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其提交的二审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双方已确认的款项交付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04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返还100万元:丁**返还田**人民币100万元

✓ 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5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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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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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结果

⚖️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100万元支付:"《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第六条明确记载'田**先生的款项已于2018年6月30日到账',该确认表明,在签约时,双方已确认100万元已交付事实的存在。……综合上述分析,能够证明丁**已认可田**100万元款项的交付事实。"

关于100万元性质:"案涉《信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丁**以**科技2%的股份为田**的100万元出资提供'承保',且三年后需协商赎回股份,该约定符合投资合作的特征,并非丁**主张的'渠道加盟费'。"

关于诉讼时效:"田**于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7月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丁**主张款项返还相关事宜,丁**亦作出回应表示将协助筹措资金,上述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田**于2025年4月1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启示

投资合作到期,出资款能否要求返还?关键在于协议约定

启示一: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股份承保""到期后赎回股份",该约定符合投资合作的特征,出资款在合作期满后应予返还,而非无需返还的"加盟费"。

启示二: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款项到账、催款的内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权利人作出"协助筹措"等回应,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启示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在二审中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一审认定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启示四:投资合作与特许经营(加盟)的法律性质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该特征的"加盟费"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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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谭天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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