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二审维持 · 胜诉案例
充值98万,养生馆只做了几千块,能追回多少钱?
📌 核心结论:原告5年间向养生馆充值98万余元,实际消费仅数千元,养生馆停业后拒绝提供消费档案。律师以"举证责任倒置"为核心策略——商家拒不提交消费记录,法院直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一审判决退费65万余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追加投资人赵**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信息 案号:一审(2024)京0111民初xxxx号 / 二审(2026)京02民终xxxx号 入坑 · 2018年3月 原告在**健康管理中心接受养生保健服务。第一次仅泡泡脚交了800元现金,第二次即被经理和技术员推介"大项目",建立会员档案并开始大额充值。项目涵盖:净化血液和冬虫夏草37.8万、全功能套盒12.8万、七彩轮脉34万、八大腺体11.8万、前列腺1.99万、水蛭素肾调节1.54万等数十个项目。 洗脑式推销 · 2018年-2023年 原告多次反映部分项目未做,被告员工反复以"更好的项目"诱导追加充值,原告多次补交费用。工作人员频繁更换,经理换了三四次。原告曾多次投诉,被告负责人承诺做完档案里的项目,但最终项目未做,档案也未提供。 档案丢失 · 2023年3月 原告要求结账退费,被告负责人王**承诺"找到档案该退就退",后又称"档案找不到了"。原告报警、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均无果。商家跑路前夜的经典套路——档案"恰好"丢失。 注销跑路 · 2024年8月 **中心悄悄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原告得知后依法追加投资人赵胜才为被告。 胜诉 · 一审2025年11月 / 二审2026年4月 一审判决退费651,332.12元+利息,四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4月16日)。 💰 争议一:到底收了多少钱? 原告主张:**中心收款234,048元 + **中心收款36,000元 + **公司收款381,284.12元 = 651,332.12元有据可查未消费 被告抗辩:**中心仅收54,119元,原告大部分项目已消费,仅剩4,000元七彩龙脉项目未做 📋 争议二:消费了多少服务? 原告陈述:记忆有限,只做过足和背的简单治疗,大量项目交费后从未做 被告抗辩:有消费记录和购买记录证明原告大部分项目已完成,原告仅剩4,000元未消费 🔒 争议三:消费档案在哪里? 原告:被告声称找不到原告档案,拒绝提供 被告抗辩:**中心称"大部分会员档案都有,但未找到陈**的会员档案" ⚖️ 争议四:投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中心、**中心均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赵**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告抗辩:赵**系挂名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应直接追究投资人 📌 策略一:举证责任倒置——"档案在你手里,你不拿出来就推定我说的对"(核心) 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被告持有完整消费档案拒不提供,律师主张法院直接推定原告退费金额成立,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 策略二:关联公司穿透——收款方与合同方共同担责 **公司与**中心收款381,284元,但拒绝区分各自收款金额,也未提供款项转出至**中心的证据。律师主张:两公司作为共同收款主体,在所收款范围内与**中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策略三: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穿透到投资人 **中心和**中心均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均为赵**。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注销公司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确保债务有可追索主体。 📌 策略四:利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主张以651,332.1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原告增加利息请求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LPR一年期利率3.35%计算利息。法院支持了该利息主张,有效弥补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 策略五:锚定效应——追加关联公司扩大清偿范围 被告**中心在第一次开庭时认可代**中心收取3.6万元,律师第一时间固定该陈述笔录。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改口否认金额,律师主张以第一次陈述为准,成功锁定3.6万元的退款责任。 一审判决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维持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一:确认服务合同于2023年3月解除 ✅ 判决二(核心):**中心退还服务费 651,332.12元 + 利息(LPR 3.35%) ✅ 判决三:**中心在36,000元范围内共同清偿 ✅ 判决四:**公司在381,284.12元范围内共同清偿 ✅ 判决五: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 二审维持:2026年4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裁判要旨 举证责任倒置:**中心持有陈**完整消费档案拒不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法院直接认定陈**主张的退费金额成立。 关联公司共同清偿:**中心、**公司作为收款主体,既未提供款项转出证据,也未提供完整消费记录,应在各自收款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连带责任:赵**作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法律启示 预付卡消费的三大法律护身符 启示一:举证责任倒置——商家掌握消费记录却拒绝提供?法律站在你这边。《证据规定》第48条明确: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不提交,法院直接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启示二: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挡箭牌——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别被"公司债务公司担"的说法忽悠。 启示三:关联公司收款也有风险——多家公司共同收款≠分散责任,收款方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杨露露律师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我方):陈**
被告:**美容美体中心、**商贸中心、**美容有限公司、赵**
代理律师:杨露露(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金额:未消费余额651,332.12元 + 利息
判决结果:全案胜诉,退还651,332.12元 + 利息,赵**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回顾

双方核心争议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