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清算责任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公司注销、董事免责?
20万债权消失后的清算责任追偿

📌 核心结论: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未将已知债权人列入清算报告,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一审法院认定董事(含非清算组成员董事)签字通过虚假清算报告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进一步纠正一审遗漏,增判原未追责的董事郭**承担连带责任,正己律师代理债权人实现二审"再胜一局"。

⚖️ 案件信息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追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我方):王**
代理律师:余欣雨(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二审应诉(一审已胜诉,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并扩大追责范围)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苑**、付**、刘**、韩*、许**、史**、仵**、张**(共9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王*
原审被告:王**(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朱**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
核心诉求:判令原公司董事/清算组成员赔偿20万元本金及利息
不利因素:公司已注销、无清算报告原件、收据仅为复印件、对方9名董事联合上诉
办案周期:一审至二审跨越2025年至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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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顾



背景 · 入股款转为公司借款

2018年8月,王**拟入股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厂,向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因公司经营困难,双方于2019年9月签署《还款计划书》,明确将20万元转为借款,分期偿还。法定代表人在计划书上签字捺印。


危机 · 公司悄然注销,债务"归零"

2023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注销公司议案及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显示:公司资产总额0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王**的20万元债权"消失"在清算报告中。2023年2月16日,公司经市场监管局核准注销,法人资格终止。


一审 · 9名董事上诉,正己代理王**胜诉

王**向菏泽市牡丹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公司董事及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法定代表人等11人共同赔偿20万元及利息。9名董事不服,联合提起上诉。


二审 · 维持原判,并追加遗漏责任人

二审中,余欣雨律师出庭应诉,针对9名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理由逐一反驳。菏泽中院审理后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清算组成员及签字董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纠正一审遗漏——董事郭**亦在股东大会记录上签字,应一并承担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增判郭**承担赔偿责任。

02

案件难点

难点一:公司已注销,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无法直接起诉公司。律师需将追责目标锁定为原公司董事及清算组成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主张其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体资格的选择直接决定诉讼能否成立。

难点二:关键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如何认定?

案涉《收据》为复印件,原件据称留存于公司已注销的财务档案中;《还款计划书》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捺印,且签字位置偏左,对方据此主张"空白纸签字"、文件不真实。律师需通过证据链补强——收据复印件与还款计划书内容相互印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款项实际支付记录——形成高度盖然性认定。

难点三:非清算组成员董事,签字即担责?

本案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注销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但并未参与清算组具体工作,是否应承担清算赔偿责任?9名上诉人以此为核心上诉理由,主张"不知情、未参与经营、非清算组成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二审均认定:董事在公司解散重大事项中负有勤勉义务,对清算报告的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尽基本注意义务;签字即代表认可清算报告内容,应承担相应责任。

难点四:9名董事联合上诉,诉讼压力集中

二审中,9名上诉人共同委托**出庭,形成联合上诉阵势,从借款真实性、诉讼时效、清算责任主体认定、董事免责等多个维度全面进攻。对方律师文书严谨、论点密集,对代理律师的庭审应变能力和法律功底提出较高要求。

03

律师应对策略

策略一:构建"收据+还款计划书+转账记录"三位一体证据链

针对对方"借款不真实"的核心抗辩,律师将三份证据串联:2018年《收据》虽为复印件,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载明"入股款(北京分公司)";2019年《还款计划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捺印,明确20万元转为借款并约定分期还款;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款项已于2018年8月21日实际支付。三者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

策略二:精准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锁定清算赔偿责任主体

律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及第十九条(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明确两类责任主体:①清算组成员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未将已知债务列入清算报告,具有明显过错;②在虚假清算报告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未尽到作为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两线并举,最大化覆盖追责范围。

策略三:二审中主动指出一审遗漏,扩大追责范围

二审中,律师通过查阅一审卷宗,发现董事郭**亦在2023年2月15日股东大会记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处签字,但一审判决未判令其承担责任。律师在二审中主动向法院指出该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一并纠正。菏泽中院终审认定:郭**作为登记在册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应与其他董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增判郭**为赔偿责任人,实现追责范围最大化。

策略四:诉讼时效精准计算,彻底堵死对方程序抗辩

对方上诉主张:还款计划书约定"两年内还清",诉讼时效自签订日(2019年9月20日)起算,王**起诉时已超三年诉讼时效。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张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至2025年1月25日届满;王**于2025年1月22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二审均采纳该意见。

04

案件结果

✅ 二审判决结果

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增判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朱**、史**、张**、仵**、王**、韩*、付**、刘**、苑**、许**、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诉讼费:4300元,由11人(含郭**)负担。
二审诉讼费:4300元,由10人(含郭**)负担。

⚖️ 法院裁判要旨:清算组未将已知债权人列入清算报告,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及在注销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均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签字即代表认可清算报告内容,以"不知情、未参与经营"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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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

公司注销并非法外之地。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清算组负有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法定义务;董事在公司解散、清算、注销过程中,对清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签字通过虚假清算报告,即可能成为债权人追偿的对象。本案警示:公司董事切勿将签字视为"走过场",注销清算环节的每一份签字,都可能成为日后承担个人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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