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委托理财投资虚拟货币亏损
受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结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投资虚拟货币,因国家监管政策变化导致平台关闭、资金无法提取。律师成功论证: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无效。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未披露资金流向、未及时告知风险),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案件信息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 背景 · 虚拟货币投资诱惑 2021年10月,张**经李**宣传、张**介绍,了解到GIBX数字银行虚拟货币投资项目,承诺"30天回本、60天翻倍"。张**决定投资,但因不会操作手机,委托张**代为开户、转账。 转账 · 分两笔投入70.22万元 2021年10月21日,张**向李**转账7.02万元,李**转给张**6.8万元,张**转给熊**6.804万元。2021年10月24日,张**向张**转账63.2万元,张**转给李**63万元,李**转给熊**63万元。 风险 · 国家监管政策收紧,平台关闭 2021年11月1日,张**告知张**:因国内政府对加密货币的收紧政策,GIBX平台暂时停止操作和运营,预计3个月内公布提现解决方案。后平台网站无法登录,投资资金无法提取。 诉讼 · 一审、二审均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一审判决:张**与张**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无效。张**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张**投资本金损失的30%(19.7964万元)。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 难点一: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张**辩称:双方仅为"代为转账"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无书面协议,无口头约定投资方式、风险承担、报酬比例等核心条款。 🔑 难点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应属无效。 🔑 难点三:受托人过错程度认定 张**辩称:其未虚构项目、未截留资金、未隐瞒信息,仅代为操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失败系平台违规、国家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所致,与张**行为无关。 📌 策略一: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委托理财关系成立 提交张**与张**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不仅有介绍投资项目、帮助设立账户、受托入资等行为,还有承诺"速度回本、利润奔跑""公司会有办法"等表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 策略二:论证虚拟货币投资违法,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提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证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张**与张**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 📌 策略三:证明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未披露资金流向) 张**在张**决定投资初始,未向张**披露投资款不是由其自行管理,而是要转经熊**等多人。张**作为资金流转的主要节点,负有举证证明投资款真实去向的法定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账户开户凭证、资产明细、转账流水等证据。 📌 策略四:主张受托人过错程度较高,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张**作为掌握GIBX数字银行货币信息的优势一方以及有投资经验的一方,在明知虚拟货币投资存在政策风险仍诱导张**参与,并主导资金流转及账户管理,其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张**。一审法院酌定张**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 北京金融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与张**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无效 ✓ 张**赔偿张**投资本金损失:197,964元(30%责任比例) ✓ 二审诉讼费负担:张**负担7,575.4元、张**负担3,246.6元 ⚖️ 法院裁判要旨 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张**不仅有介绍投资项目、帮助设立账户、受托入资等行为,还有承诺"速度回本、利润奔跑"等表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张**与张**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 责任比例酌定:张**作为资金流转的主要节点,未披露投资款真实流向,存在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启示 虚拟货币投资的法律风险与受托人的审慎义务 启示一:虚拟货币投资违法,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启示二: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审慎义务。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投资时,应如实披露投资项目的性质、风险、资金流向等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启示三:好意施惠不等于免责。即使受托人未收取报酬(无偿委托),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谊行为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金融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谢文静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方):张**(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受托人)
代理律师:谢文静(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二审)
核心诉求:返还投资本金70.22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张**赔偿19.7964万元)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