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股权转让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签了协议却不付款?
法院判令支付50万元

📌 核心结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系在他人指示下签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字的法律责任,合同合法有效。"员工激励"抗辩需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此前的赠与事实推断后续转让仍为无偿。法院判令受让人支付500000元及利息。

⚖️ 案件信息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王*(原股权持有人)
被告:高**(股权受让人)
代理律师:卢金宝(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一审代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核心诉求: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利息
办案周期:一审委托后约数月

01

案件回顾



2013-2015年 · 投资入股与员工激励

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王*通过高**的父亲高*传推荐,以50万元购得公司5%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后高**被聘为公司员工,高**将5%股权作为员工激励赠与高**。


2017年 · 股权回购协议签订

王*与高**及高*传协商股权回购事宜。在高**的授意下,王*与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50万元转让5%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但王*始终未收到任何转让款。


2018-2023年 · 催讨无果

高**从公司离职后多次要求退股,高**不予配合。王*多次通过微信催讨,高*传回复"你先找高**要",后称"亏了那么多钱,所有损失全我一个人来担了"。


2025年 · 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支付

王*委托卢金宝律师提起诉讼。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高**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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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合同相对方的确认

股权转让是高**授意的,高*传也同意回购,但实际签订协议的是高**。高**辩称该股权是公司给他的员工奖励,不应向王*支付对价。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

🔑 难点二:"员工激励"抗辩是否成立

高**主张涉案5%股权是高**赠与的员工激励。此前高**确实曾获赠5%股权(无需付款),但涉案股权转让是否也是无偿赠与?需要证据支撑。

🔑 难点三:时隔8年的维权障碍

股权转让发生在2017年,起诉时已过8年。高**早已离职,高*传在微信聊天中推脱责任。如何证明权利未过诉讼时效、追回欠款?

🔑 难点四:被告缺席审理

作为关键的回购义务人,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增加了案件查明事实的难度。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锁定合同相对方

精准定位高**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乙方)。无论高**授意的背景如何,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应承担合同义务,"他人授意"不构成免责理由。

📌 策略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

提交王*与高*传的微信聊天记录,高*传明确表示"你先找高**要",承认了股权转让款的存在和支付义务。有效反驳了高**的"员工激励"抗辩,证明高**并非无偿受让。

📌 策略三:援引生效判决强化主张

引用(2019)鲁0282民初xxxx号生效判决,证明高**此前获得5%股权是员工激励(无需付款),但该事实恰恰说明:如果涉案股权也是无偿赠与,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而非签订有明确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

📌 策略四: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

高**辩称股权系无偿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依据举证规则,高**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予以采信。

📌 策略五:诉讼时效的把握

通过2023年1月和2月的微信催讨记录,证明权利在诉讼时效内,固定了时效中断的证据,为时隔8年的维权扫清了程序障碍。


04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支付股权转让款: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500000元

✓ 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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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法院裁判要旨

签字即担责: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系在他人指示下签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字的法律责任。

证据为王:"员工激励"抗辩需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此前的赠与事实推断后续转让仍为无偿。未提交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利息起算: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而非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法律启示

签字不是儿戏:合同相对方签字即受约束

启示一:股权转让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签字即意味着认可合同内容,以"他人授意""不知道签字后果"等理由抗辩通常难以获法院支持。

启示二:涉及股权回购、员工激励等复杂交易时,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时间及违约责任。

启示三: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维权时可能成为关键突破口。

启示四:时隔多年的债权仍可通过持续催讨中断诉讼时效,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催讨事实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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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卢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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