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合伙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口头约定"合伙开球馆"
未签协议能要回投资款吗?
核心结论:原告郭**向被告郭**慧转账20万元作为"投资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原告也未被列为公司股东。法院认定合伙合同关系不成立,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按LPR年利率3.55%自2023年7月8日起计算)。
案件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2021年下半年 · 三人商议合伙开体育馆 郭**慧与郭**、李**三人商议共同出资开设体育馆。郭**慧为主要投资人(出资200余万元,占股90%),郭**出资20万元(占股10%),李**占股少量。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伙协议或股权协议。 2022年1月6日 · 原告转账20万元"投资款" 郭**通过银行转账向郭**慧转账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为"合伙投资",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伙协议或股权协议,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核心事项均无明确约定。 2022年1月19日 · **公司成立,原告未被列为股东 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球馆运营主体)成立。注册资本1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慧。股东仅登记郭**慧和李**两人,郭**未被列为股东。 2022年1月-2023年中 · 原告偶尔帮忙但未参与决策 球馆施工及运营期间,郭**偶尔帮忙(如代购超市卡),但从未参与决策管理,账目流水也从未向其公开。郭**之子在公司长期免费上课培训。 2023年7月7日 · 原告微信提出退出并要求退款 郭**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以后这个球馆,嗯,我也不参与了…我投那钱就凑合得了"——首次提出退出经营并主张返还投资款。双方就退款金额(185,000元)、场地使用期限等细节进行了实质性协商。 2024年2月27日 · 提起诉讼,被告提出反诉 郭**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郭**慧提出反诉,要求郭**承担投资亏损。2024年8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难点一:口头"合伙"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 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核心事项均无明确约定。郭**自称"合伙人",但公司股东名册上根本没有他的名字。这种"口头合伙"能否被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合同关系?律师需要从合伙合同的法定要件入手,逐一论证合伙关系不成立。 难点二:投资款的性质认定——入股款还是借款? 郭**主张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20万元应当作为不当得利或借贷关系返还;郭**慧则坚持这是合法的合伙投资款,应共同承担亏损风险。款项性质的直接决定了能否要求返还。律师需要结合转账背景、双方沟通记录、公司股东登记情况等多方面证据,论证款项性质并非投资入股。 难点三:原告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郭**慧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郭**以"隐名股东"身份参与经营(使用其身份证注册支付宝收款账号、其子免费上课、偶尔帮忙办事等)。这些行为能否证明合伙关系的成立?律师需要精准拆解对方证据,证明"偶尔帮忙"不等于"参与经营管理",更不代表享有合伙人权益。 难点四:证据链的攻防博弈 双方均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纳税申报表、收条等大量证据,但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同一笔5000元转账,一方说是"分红",另一方说是"代购费"。如何从纷繁证据中还原事实真相?律师需要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精细化质证,找出对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紧扣合伙合同的法定要件,逐一击破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律师紧紧抓住三个核心要件进行论证:① 出资比例不明且前后矛盾(郭**慧陈述的投资比例多次变化);② 合伙人范围不一致(时而说三人合伙,时而又排除李**);③ 核心条款完全缺失(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机制均未约定)。三管齐下,证明合伙关系缺乏最基本的合意基础。 以工商登记事实否定"隐名股东"主张 面对对方提出的"隐名股东"抗辩,律师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仅登记郭**慧和李**二人,郭**从未被列入股东名单。同时指出:郭**系**社保优惠补贴人员,因政策限制无法显名持股,但这恰恰说明他并非真正的股权投资者,而是被动地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这一事实成为推翻"隐名股东"说的关键一环。 精准拆解对方证据,逐项反驳"参与经营" 针对郭**慧提交的一系列"参与经营"证据,律师进行了精细化质证: 利用微信聊天记录锁定"退伙合意" 律师敏锐地抓住了2023年7月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2023年12月3日的电话录音这两份关键证据。聊天记录中郭**明确表示"以后这个球馆我也不参与了";电话录音中双方就退款金额(185,000元)、场地使用期限等细节进行了实质性协商。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双方已就解除投资关系达成初步合意,为法院支持返还款项奠定了基础。 利息计算有据可依,LPR标准获法院采纳 律师主张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起算点为2023年7月8日(郭**明确提出退出的次日)。该主张既合理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最终被法院全额支持——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判决主文 ✦ 一、被告郭**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返还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郭**慧的全部反诉请求。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合伙合同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合伙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则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本案中: ① 郭**对郭**慧的投资数额并不清楚,郭**慧也未能明确自身的投资数额,双方就出资比例缺乏合意的基础; 关于投资款返还:郭**向郭**慧转账的"投资款"缺乏基础法律关系,郭**慧应向郭**返还。对于5000元转账争议,郭**慧提交了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佐证系代购费用,故该笔不予认定为投资款。最终认定返还金额为20万元整。 关于利息:结合郭**2023年7月7日提出退出经营的微信记录及后续协商情况,法院依法调整利息起算点为2023年7月8日,按一年期LPR(3.55%)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法律服务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 点击关注,获取更多实用法律案例解析 ↑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判决书整理编写,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具体案情请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如您有类似法律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董嘉新律师
案号:(2024)京0119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郭**(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郭**慧(女,1983年5月3日出生)
第三人:李**、北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董嘉新(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返还投资款20万元 + 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7月8日起按LPR年息3.55%计算)
判决结果:合伙合同不成立,被告返还20万元投资款+利息;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 支付宝收款账号→ 系用郭**身份证办理但非本人控制使用,公司可随时变更注册信息
• 孩子免费上课→ 不能等同于股东权益,更不代表享有决策权
• 代购超市卡/偶尔帮忙→ 属于亲友间的日常帮衬,不构成经营管理行为
• 会议纪要/证人证言→ 会议照片非正式开会,证言内容前后矛盾且与书面证词冲突案件结果

② 投资主体与合伙财产直接相关,双方对合伙人组成(是否包括李**)前后陈述矛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③ 各方并未就合伙人组成、合伙出资、债务承担等形成一致意见表示,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合伙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