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10年等待,60万房款何日能退?
无证预售合同被判无效
📅 2026年4月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案件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3年3月9日 · 签约 蔡**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位于房山区某镇的两套商住两用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100.74㎡,总价款614,510元。约定交房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 2013年3月 — 2014年6月 · 付款 蔡**分四次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合计614,510元。 2014年6月30日之后 · 烂尾 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项目烂尾,至今未竣工验收。 2023年9月 — 2025年10月 · 催讨无果 蔡**家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倪**,对方反复承诺"月底安排退款""某项目回款后优先解决",但始终未实际履行。 2026年 · 提起诉讼 蔡**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难点一:合同无效还是合同解除?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不能确认无效,则判令解除合同"。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路径: • 确认无效——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不受时效限制,但违约金条款随之无效 • 解除合同——合同有效后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仍可适用,但受解除权行使期限(通常1年)限制 选择哪条路径,直接影响购房者能拿回多少钱、能主张哪些赔偿。代理律师需要精准判断哪种请求对当事人最有利。 🔑 难点二:预售许可证的调查取证 合同无效的核心依据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信息并非公开数据,购房者个人难以自行查证。本案中,律师需向法院申请向住建部门函询,才能获得权威结论。 经法院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函询,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在房山区从未办理过任何项目的预售许可登记,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 🔑 难点三:被告缺席,证据链需自行闭环 某房地产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缺席审理意味着: • 无法通过庭审质证进一步固定证据 • 法院对事实认定可能更审慎,要求原告证据链更加完整 • 需要提供付款凭证、合同原件、催讨记录等完整证据 代理律师必须确保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充分证据支撑,不留薄弱环节。 🔑 难点四:合同无效后违约金能否支持? 原告同时主张了违约金(已付房款的1%)和资金占用费。但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违约金条款是否还能适用?这是本案需要预判的核心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金条款自然也不再有适用基础。律师需提前研判这一风险,确保核心赔偿不落空。 📌 策略一:双轨诉讼请求——无效与解除并行主张 代理律师在诉状中同时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和"如不能确认无效则判令解除合同"两个请求。这一策略确保了两条路径至少一条成功: • 若开发商无预售证 → 合同无效 → 返还本金 + 资金占用费 • 若开发商补办了预售证 → 合同有效 → 解除合同 + 违约金 + 赔偿 这种"兜底式"诉请设计,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单一诉请被驳回后需重新起诉的风险。 📌 策略二:申请法院向住建部门函询预售许可情况 预售许可证信息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个人难以获取。代理律师引导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发函询证,获取了权威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从未取得预售许可登记。这一证据直接锁定了合同无效的事实基础,成为胜诉的核心证据。 📌 策略三: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双线并行 代理律师同时主张违约金(已付房款的1%)和资金占用费(年利率3%),做好了两手准备: • 合同解除路径下 → 违约金条款有效,可获赔6,145.1元 • 合同无效路径下 → 违约金条款无效,但资金占用费可作为损失赔偿获得支持 最终法院走的是合同无效路径,违约金未获支持,但资金占用费成功获得支持。双线并行策略确保了赔偿不落空。 📌 策略四:微信聊天记录固化催讨事实 原告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蔡**姐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对话),时间跨度从2023年9月到2025年10月,完整记录了被告多次承诺退款又多次食言的过程。这些证据证明了: • 原告持续催讨、从未放弃权利的事实 • 被告自知违约、承认欠款的态度 • 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的事实 即使被告缺席审理,这套完整的证据链也足以支撑法院的全部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一、确认两份《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614,5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14,5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违约金6,145.1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07元,原告蔡**负担62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负担9,945元。 ⚖️ 法院裁判要旨 1. 合同无效的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两份认购合同应属无效。 2. 购房款返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具有法律依据。 3. 资金占用费支持: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购房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3%自约定交房次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4. 违约金不予支持:违约金条款适用前提为合同解除,本案判决合同无效而非解除,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故原告该项请求被驳回。 结语 开发商无证预售,购房者不是"只能认栽"。 法律明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要回购房款,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专业律师的精准诉讼策略,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咨询电话400-855-8285 / 18911822923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判决书整理 |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王欢,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1日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