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共有权确认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15年宅基地确权争议
律师助当事人夺回拆迁安置房

📌 核心结论:原告谢**与被告孙**因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发生纠纷,涉及多份历史判决书交叉引用。律师魏凯旋精准梳理15年诉讼脉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拆迁安置房*室及周转费,判决被告腾退交付房屋。

⚖️ 案件信息

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拆迁安置利益)
原告:谢**
被告:孙**、马*、谢*、谢**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魏凯旋(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4月25日
案件结果:胜诉 — 安置房*室归原告所有+周转费40682元

01

案件回顾



背景 · 家族祖产翻建

1968年,谢**、李**夫妇在大兴区*镇*院建造房屋。1999年,谢*彪、谢*顺、谢*华兄妹共同出资翻建。2007-2008年,谢*顺与谢*华再次翻建二层楼房,谢*彪未出资。


拆迁 · 谢*彪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5月,12号院列入拆迁范围。谢*彪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选购安置房2套,剩余款项76333元。后*房屋更换为**安置房*室。


变故 · 谢*彪去世,利益转移

谢*彪于2018年8月去世,其妻子孙**取得全部拆迁利益。孙**将*房屋出售,*室房屋由其占有。原告谢*华主张对拆迁利益享有份额,多次协商无果。


诉讼 · 委托魏凯旋律师

2024年,原告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魏凯旋律师,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室房屋享有权益并要求被告腾退交付。

局部截取_20260612_095939.png
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历史跨度15年,多份判决书交叉

本案涉及(2008)大民初字第xxxx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xxxxx号、(2010)大民初字第xxxx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xxxxx号等多份历史判决书,时间跨度15年,法律关系复杂,需精准梳理各判决之间的关联。

🔑 难点二:宅基地权属认定争议

被告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归谢*彪个人所有,原告非本村村民无权享有拆迁利益。需证明*号院系祖产而非谢*彪个人宅基地,且原告对房屋翻建有出资贡献。

🔑 难点三:被告人数众多,利益关系复杂

本案被告包括谢*彪妻子孙**、谢*顺妻子马*、女儿谢*、谢**等多人,还涉及**房产、**投资两个第三人,各方利益诉求不同,诉讼策略需统筹兼顾。

🔑 难点四:证据材料繁杂,需去伪存真

被告提交多份村委会证明、建房许可证等材料,部分证据存在矛盾(如谢*彪自认2008年3月13日证明系其自行书写)。律师需甄别证据真伪,还原事实真相。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系统梳理历史判决,构建完整证据链

律师全面调取(2008)大民初字第****号、(2010)大民初字第****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号等案件卷宗,梳理15年诉讼脉络,证明12号院系谢**、李**夫妇祖产,非谢*彪个人宅基地。

📌 策略二:利用被告自认,瓦解对方抗辩

谢*彪在(2010)大民初字第****号案件中自认2008年3月13日村委会证明系其自行书写,非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律师以此证明该证明系虚假证据,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村委会批给谢*彪。

📌 策略三:证明原告出资翻建,享有房屋份额

通过谢*彪、谢*顺在历次诉讼中的陈述,证明2007-2008年翻建二层楼房时,谢*顺、谢*华共同出资,谢*彪未出资。原告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进而对拆迁利益享有权益。

📌 策略四:精准锁定诉讼请求,聚焦核心利益

鉴于*房屋已被出售、76333元拆迁款已有生效调解书处理,律师调整诉讼策略,聚焦*室房屋及周转费,避免诉讼请求过于分散导致败诉风险。

📌 策略五:援引民法典物权编,强化法律依据

援引《民法典》第298条(共有关系)、第303条(共有物分割)之规定,论证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对拆迁安置利益享有法定权益。


04

案件结果

民事判决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房屋权益确认:孙**名下*室房屋相关权益归谢*华享有

✓ 腾退交付: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退并向谢*华交付前述房屋

✓ 周转费归属:周转费等40,682元归谢*华所有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6,533.35元由孙**负担


局部截取_20260612_100011.png

⚖️ 裁判要旨

祖产认定:根据谢*彪在历次诉讼中的自认,*号院系其父母谢**、李**的家族祖业产,非1969年村委会批给谢*彪的宅基地。

出资认定:谢*彪认可1999年与谢*顺、谢*华共同在12号院内建房,2007-2008年翻建二层楼房时谢*顺、谢*华共同出资,谢*彪未出资。

份额认定:结合谢*彪非*村民、户口为居民,以及各方在(2010)大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中的陈述,认定孙**取得的拆迁利益中有谢*华的相关份额。

利益确定:结合拆迁档案及本案具体情况,确定*室房屋相关权益和40,682元周转费归谢*华所有。

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启示

宅基地拆迁纠纷中,历史证据的梳理至关重要

启示一:宅基地权属认定需综合历史档案、当事人陈述、建房许可证等多方证据,不能仅凭单一证明认定。

启示二:对方当事人在历史诉讼中的自认,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律师要善于挖掘、利用历史判决中的有利陈述。

启示三:拆迁安置利益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需精准锁定核心诉讼请求,避免诉求过于分散导致败诉风险。

启示四:祖产翻建过程中,保留出资证明、建房协议等证据,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保障。

📞

案件咨询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局部截取_20260611_105628.png

📣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本文基于真实案件整理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魏凯旋律师


局部截取_20260612_10010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