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刘某团队受蒋某雇佣,在某市多个工地提供劳务。工作量由程某记录,周某和程某每天通过微信向蒋某发送用工人员情况及图片。期间,刘某团队收到了部分劳务费。之后双方就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刘某多次催要,蒋某以用工统计有误等理由推脱。2024年,刘某等人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但仲裁请求被驳回。该公司称已将工程分包给蒋某并结清农民工工资。随后,刘某将蒋某诉至法院。
此案难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工作量和劳务费标准主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体现;蒋某提出用工统计有误却未能提供自己统计的数据进行对账;劳动仲裁已驳回劳动关系请求,需重新梳理与蒋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
正己律师谭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全面收集和整理了周某、程某与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详细记录了用工情况、费用标准以及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为证明劳务合同关系提供了有力证据。其次,对于蒋某提出的用工统计有误问题,谭律师指导程某再次对用工数据进行核实,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统计图片和统计表,以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庭审过程中,谭律师强调蒋某作为用工方,有主动结算并及时支付劳务款的义务,不能以统计有误、自己未收到劳务款等事由进行推脱。同时,谭律师还指出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刘某团队与蒋某已建立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蒋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对于刘某主张的几个工地的劳务费115090元予以认可,扣除已支付的44000元,下欠71090元。法院判决蒋某支付刘某劳务费7109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金额为基数从2024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由蒋某负担。
正己律师在此案中的关键作用:一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二是指导当事人核实并固定用工数据,在对方无法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占据主动;三是抓住对方拒不到庭的举证责任劣势,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下欠劳务费。
本案提醒:劳务活动中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用工方应及时主动结算并支付劳务款,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拖欠;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发生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正己律师在劳务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如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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