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干了8年装卸工,劳务纠纷:不存在劳动关系!
核心结论:孙**在**公司从事肥料装卸工作8年(2016-2024),公司主张双方系临时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案件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年6月 · 孙**入职**公司 孙**经张**介绍到**公司从事肥料装卸工作。无基本工资,工资按装卸吨数计算,按年结算。公司不对其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2016-2019年 · 现金支付工资 公司前期通过现金方式向孙**支付装卸费用,由张**转交。孙**无需打卡考勤,有活儿就来,没活儿就在家等通知。 2020-2024年 · 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2020年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支付费用。转账附言标注"工资"。孙**自行记录装卸车记工单,有活儿就干,没活儿就不来。 2024年9月 · 公司搬迁,业务外包 **公司将生产、运输、装卸肥料业务外包给陈**。公司搬迁后,让孙**在室内装卸,孙**认为室内味道重,于2024年11月21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1月25日 · 孙**申请劳动仲裁 孙**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6月4日至2024年11月21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3月 · 仲裁裁决:存在劳动关系 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5]第xxxx号裁决书,裁决:孙**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2025年6月23日 · 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无需接受公司日常考勤管理,不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负担。 难点一:工作8年+工资附言"工资"——高度疑似劳动关系 孙**在公司工作长达8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费用时附言标注"工资",孙**自行记录记工单,公司厂长对其管理安排工作。从表面特征看,极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区分"临时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本案最大难点。 难点二:证人证言对公司不利 孙**申请证人刘**出庭,证明其在2021年6月前一直在公司装卸肥料,是公司员工。证人郭**(公司厂长)出庭时承认:孙**在公司无考勤打卡,干多少活儿给多少工资。虽然郭**的证言对公司有利,但刘**的证言对公司不利,如何化解不利证人证言的影响? 难点三:仲裁裁决不利,公司起诉压力大 顺义仲裁委已经裁决"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在仲裁裁决不利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阶段翻盘?一审法院会否直接采纳仲裁裁决的认定? 难点四: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模糊,边界案例难界定 "临时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在哪里?计件工资、不考勤、不定期提供劳动——这些特征同时出现在本案中。如何说服法院:这些特征更符合"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紧扣劳动关系三大核心要件,系统论证"人格从属性"缺失 魏凯旋律师指出:认定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核心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人格从属性);(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孙**无需接受公司日常考勤管理,有活儿就来,没活儿就不来,公司不因孙**请假扣工资,也没有根据孙**工作表现进行相应奖惩,由此可看出,孙**并不受**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不具有人格从属性。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以"计件工资+出工天数浮动"论证"经济从属性"缺失 律师精准指出:孙**工资为计件工资,无基本工资,根据孙**提供的记工单及公司提交的装卸车记录,孙**2019年至2024年期间出工天数几天至二十几天不等,浮动较大。孙**的工作报酬也仅与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量相关,劳动报酬不具有规律性。这与劳动关系中"按月支付固定工资"的特征明显不同,更符合"临时劳务关系"的特征。法院认定:"孙**的工资报酬仅与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量相关,不具有经济从属性"。 区分"核对工作量"与"日常管理",否定劳动关系认定 针对孙**提出的"厂长郭**管理安排工作"的主张,律师精准区分:郭**与孙**核对装卸吨数,但是核对工作量仅为保障工作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劳动关系项下的日常管理。劳动关系项下的日常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考勤、奖惩、培训等。而本案中,公司仅在装卸完成后核对吨数以便结算费用,这与"日常管理"有本质区别。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核对工作量不必然等同于劳动关系"。 运用证人证言,强化"临时劳务"性质 律师申请证人郭**、张**、裴**出庭,证明孙**与公司系临时劳务关系:(1)郭**证言:孙**在公司无考勤打卡,干多少活儿给多少工资;(2)张**证言:其与孙**系朋友关系,孙**是有活儿就来,没活儿就不来,有时候来不了就换别人;(3)裴**证言:其是公司的装卸工,跟孙**一样,在厂里干了十多年,厂里没活儿的时候去劳务市场干零活儿,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孙**也申请了证人,但律师通过交叉询问,强化了"临时劳务"的性质,弱化了"劳动关系"的特征。 提交外包合同,证明公司业务模式为"外包"而非"直接用工" 律师提交公司与陈**签订的《外包合同》,证明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将生产、运输、装卸肥料外包给陈**。这一证据虽然签订时间较晚(2023年),但能够证明公司的业务模式为"外包"而非"直接用工",与"临时劳务关系"的性质相符,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论证。法院虽未直接采信该合同(因为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但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判决主文 ✦ 被告孙**自2016年6月4日至2024年11月21日与原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双方均具有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等因素予以认定。 关于人格从属性:孙**虽然长期在**公司处工作,但其无需接受公司日常考勤管理,有活儿就去,没活儿就不用去,公司未因孙**请假扣工资,也没有根据孙**工作表现进行相应奖惩,由此可看出,孙**并不受**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不具有人格从属性。 关于经济从属性:孙**工资为计件工资,无基本工资,根据孙**提供的记工单及公司提交的装卸车记录,孙**2019年至2024年期间出工天数几天至二十几天不等,浮动较大,孙**的工作报酬也仅与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量相关,劳动报酬不具有规律性。 关于工作管理性质:郭**虽然与孙**核对装卸吨数,但是核对工作量仅为保障工作质量,并不必然等同于劳动关系。 综上,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孙**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公司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法律依据 1.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遇到劳动争议?企业用工风险?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法律服务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 点击关注,获取更多实用法律案例解析 ↑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判决书整理编写,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具体案情请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如您有类似法律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魏凯旋律师
案号:(2025)京0113民初xxx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6月23日
原告(用人单位):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劳动者):孙**(1968年生,装卸工)
代理律师:魏凯旋(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仲裁案号:京顺劳人仲字[2025]第xxxx号
工作期间:2016年6月4日 - 2024年11月21日(8年)
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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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对策略
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