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民间借贷纠纷
缺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
为何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核心结论:董**出借100,000元,借款人张**逾期未还。被告缺席审理未作答辩,法院依据借款合同、POS刷卡记录等证据,判决被告全额支付本金10万元+利息+违约金7,700元+律师费X元。
案件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2年 · 双方结识并出借款项 董**因报名旅游结识张**。张**告知董**其有多处公司项目,可以将多余的钱款出借给她,到期还本付息。2022年12月5日,董**通过**(北京)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POS机分两笔刷卡支出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 2023年6月5日 · 签订正式借款合同 董**与张**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2%(年利率24%),逾期按LPR的1倍计算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北京**天下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底 · 借款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还 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董**多次催要,张**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5年9月18日 · 签订补充协议 在董**的持续催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于2025年11月11日前退还董**120,000元(含本金及利息)。然而,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6年 · 提起诉讼 张**仍未偿还任何款项。董**委托王泽宇律师(北京市正己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5月27日 · 缺席判决 张**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难点一:借款本金如何证明——POS刷卡能否单独认定为借款交付? 董**通过POS机刷卡100,000元,但刷卡资金流向的是**公司,而非张**个人账户。如何证明该笔刷卡款项是张**的借款,而非其他性质的款项(如消费、投资),是本案的核心事实问题。 难点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刷卡时间——"借新还旧"还是真实借款? 实际刷卡时间为2022年12月5日,但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两者相隔6个月。这是否构成"借新还旧"?如何证明2022年12月的刷卡行为是张**的借款需求所致,而非其他原因? 难点三:被告缺席——如何让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张**缺席审理,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需独立完成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事实。如果证据链不够完整,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难点四:违约金计算方式复杂——如何确保诉请金额合法有据? 合同约定逾期按LPR的1倍计算违约金,且以"逾期清偿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本金"计算复利。律师需准确核算违约金金额,确保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难点五:连带责任保证人未被起诉——如何保障债权实现? 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可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仅起诉借款人张**,如何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是一大隐患——如张**无可执行财产,债权可能落空。 策略一:构建完整证据链——借款合同+POS刷卡记录+补充协议相互印证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仅凭POS刷卡记录起诉,但刷卡流向第三方公司(**公司),被告可能主张该款项为消费或其他性质款项,借款事实难以认定。 律师策略:王泽宇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①POS刷卡记录(证明借款实际交付);②《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合意、金额、利率、期限);③《补充协议》(证明张**认可欠款事实,约定还款金额120,000元)。三份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借款事实成立。 策略二:运用庭审陈述还原事实——利用被告缺席的有利条件充分说明案情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无法清晰陈述借款经过,法官难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可能影响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律师策略: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陈述借款经过:董**因报名旅游结识张**→张**邀请其开团会并提出借款需求→应张**要求在POS机刷卡10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借款事实。这一陈述充分还原了借款合意形成及款项交付的全过程,为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奠定了基础。 策略三:精准计算违约金——确保诉请金额合法且最大化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但未核实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或因计算方式复杂而放弃部分违约金主张。 律师策略:律师精准计算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LPR的1倍)及实际逾期情况,计算出违约金7,700元,并经法院核算不超过法律规定,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策略四: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扩大债权利息损失补偿范围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条款,或虽约定但未保留充分证据,导致律师费无法主张。 律师策略:律师依据借款合同第7.2条"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应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记录、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X元已实际产生,获得法院支持。 策略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可能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 律师策略: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案件受理保全费1,177.5元由张**负担)。虽然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但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为后续执行阶段保障债权实现奠定基础。 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缺席审理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二、关于借款事实的认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董**与张**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董**依约向张**提供借款,张**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利息的认定:董**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和利息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案涉合同约定逾期按LPR的1倍计算违约金,经法院核算,董**主张违约金7,7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律师费的认定: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张**未按时足额还款应当承担律师费,且律师费已实际产生,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 1. 书面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维权的基石。本案中,虽然借款通过POS机刷卡交付,但2023年6月5日的借款合同起到了关键作用——明确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成为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核心证据。提醒读者:无论借款金额大小,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2. 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律师费条款。本案中,借款合同第7.2条明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应承担律师费",律师依据该条款成功主张了X元律师费。这一约定不仅扩大了债权的保护范围,也有效遏制了借款人的违约冲动。 3. 补充协议是固定债权的有力工具。本案中,2025年9月18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张**退还120,000元,实际上确认了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成为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当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又可以固定债权金额。 4. 被告缺席不影响判决结果——但需充分举证。本案被告张**缺席审理,未作任何答辩。但原告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借款合同+POS刷卡记录+补充协议+庭审陈述),成功证明借款事实,获得法院全额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审理对原告举证责任更高,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导致败诉。 5.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本案中,律师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费1,177.5元由张**负担)。虽然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但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为后续执行阶段保障债权实现奠定基础。 案件咨询 如果您也遇到民间借贷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得帮助。 电话咨询 · 扫码关注 400-855-8285 / 18911822923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传播,不构成法律建议 本文案例内容经脱敏处理,人名地名均已化名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原告:董**
被告:张**
代理人:王泽宇(北京市正己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6)京0106民初xxxx号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7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借款本金:100,000元
判决结果:诉请100%支持(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回顾

案件难点
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4条:借款利息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借款返还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逾期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7、28、29、31条结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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