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55万借款被定性"合作投资"
二审如何逆转获全额支持?
📌 核心结论:一审法院认定55万元大额转款为"合作投资",仅支持7万元旧账借款。律师通过精准定性、证据重构,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成功证明双方系"固定收益+固定期限"的借贷关系,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连带清偿55万本息,金额增幅近8倍,全面胜诉。
⚖️ 案件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李**(出借人,房产中介从业人员)
被告:赵**(借款人前妻)、张**(借款人之女)、张**(借款人之父)、惠**(借款人之母)
代理律师:刘思杨(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代理类型:代理原告二审上诉(一审未委托正己)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一审:(2024)京0114民初xxx号
二审:(2025)京01民终xxx号
争议标的:本金671,168元 + 利息
一审判决:仅支持7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55万本息,胜诉
案件回顾
背景 · 同事间的资金往来
李**与张**系房产中介同事,关系密切。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双方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包括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二维码、信用卡借用等多种方式。
关键转款 · 2024年3月至4月
2024年3月17日、3月30日、4月11日,李**分四笔向张**转账共计55万元(10万+20万+20万+5万),另有微信二维码扫码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并约定"利润"金额。
突发变故 · 借款人离世
2024年4月14日,张**突然去世。李**因出借资金而背负第三方债务,面临巨额资金损失,遂起诉张**继承人(前妻赵**、女儿张**、父母张**与惠**),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71,168元及利息。
一审 · 被定性为"合作投资"
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录音显示双方就"利润分成"进行了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55万元款项被认定为"合作投资",不构成借贷关系。仅支持李**主张的2023年旧账7万元借款。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委托正己 · 刘思杨律师代理
李**二审委托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刘思杨律师。律师全面复盘案情,确立"不放过任何一条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法律争点"的办案方针。2025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连带清偿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胜诉。

案件难点
🔑 难点一:无书面借条,"借贷合意"举证困难
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资金往来频繁混杂,且部分款项通过二维码、信用卡等非典型方式交付。在没有典型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难点二:录音中出现"利润"字眼,被一审定性为"合作投资"
通话录音中,张**提到"有个房子利润还可以""赚一万""三万块钱的利润"等表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利润分成"进行了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直接否定借贷关系。
🔑 难点三:对方抗辩"共同投资",并举证大量互相转账记录
对方主张双方系"共同投资倒房赚取差价",并提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双方全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明细,声称"张**转账给李**更多",试图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
🔑 难点四:借款人已去世,继承人否认债务存在
张**已去世,无法对资金往来发表意见或提供证据。其前妻及继承人全面否认债务存在,并提交《离婚协议》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诉讼攻防强度极高。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以"固定收益+固定期限"为核心,重构借贷法律特征
律师精准指出:即便双方谈及"利润",只要收益可事前确定、还款期限明确、出借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即符合民间借贷的本质,而非投资。录音中"16号之前回款""回22万""5月16号回款"等表述,证明双方约定了固定还款期限和固定收益金额,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到期还本付息"的特征。
📌 策略二:深入辨析"借贷"与"投资"的本质区别
律师通过庭审调查明确:张**从未与李**签订任何合伙协议,亦无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事实。所谓"利润"实为资金占用的对价,符合利息特征。"投资利益共享、投资风险共担"是合作投资的核心特征,本案完全不具备——李**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亦不参与经营。
📌 策略三:构建"背景—合意—交付—还款承诺"完整证据闭环
律师将每一笔资金的形成过程拆解为:张**提出用款需求→李**询问何时还款、多少利润→张**给出明确答复→李**交付资金→张**事后还款。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借贷合意证据链,避免陷入"是否合伙"的事实泥潭。
📌 策略四: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主张"合作投资"存在,需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 策略五:深度理解客户背景,把握房产中介商业习惯
李**作为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同行之间短期拆借、快速回款是常见商业习惯。律师充分理解这一行业背景,将客户的资金往来放在职业语境下解释,增强证据的说服力,让法官理解"口头约定、快速周转"在特定行业的普遍性。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昌平区法院关于55万元款项的认定
✓ 改判借贷关系成立:认定55万元系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支持本金及利息:55万元本金 + LPR利息(自2024年4月22日起算)
✓ 继承人连带清偿:张某、张某某、惠某在继承张**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结果
⚖️ 法院裁判要旨
借贷与投资的本质区别:"借贷与合作投资的本质区别为行为人之间是否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从电话录音的内容看,李**在向张**提供资金后,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亦不参与经营,而是在约定日期收回约定的本金加利润。因此,上述交易模式不符合合作投资交易模式所应当具备的'投资利益共享、投资风险共担'的特征,而符合出借资金,到期还本付息的民间借贷的特征。"
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后,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能证明"合作投资"存在,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启示
借贷vs投资:如何在无书面借条时锁定债权?
启示一:"固定收益+固定期限"是民间借贷的核心特征——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能证明收益可事前确定、期限明确、出借方不承担风险,即可认定为借贷关系。
启示二:"利润"不等于"分红"——资金占用的对价(利息)与投资分红的本质不同,律师应精准辨析,避免被对方偷换概念。
启示三:举证责任规则是利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抗辩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启示四:深度理解客户背景是关键——了解房产中介等行业习惯,能帮助律师更准确地解释资金往来性质,增强证据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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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