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15家银行贷款转借361万
合同被判无效,仍追回369万

📌 核心结论:原告通过15家银行和消费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累计出借361.3万元。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财产返还规则,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690,005.21元。合同无效≠钱要不回来。

⚖️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杨露露律师,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23日
诉讼金额:3,770,000元
判决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3,690,005.21元

01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 — 借款开始

被告马**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原告赵**帮忙贷款后转借给他。赵**先后通过***等6家金融机构贷款,将款项全部转给马**,合计出借约35万元。


2022年7月 — 加大借贷规模

马**再次要求加大借款。赵**又通过**等3个平台贷款,单笔金额从15万到50万不等,本阶段又向马**出借约110万元。


2023年2月至11月 — 第三波借贷

赵**继续通过等机构贷款转借。其中,2023年11月还向案外人李**贷款150万元,支付给马**130万元(部分按马**指示转给第三人)。至此累计出借本金361.3万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 — 被告部分还款

马**及其父亲陆续向赵**还款合计543,636.07元,但此后不再还款。赵**多次催讨无果,而自己仍需按月偿还15家机构总计超过431万元的贷款本息。


2025年6月16日 — 提起诉讼

赵**委托杨露露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偿还欠付本息合计377万余元。


2025年12月23日 — 法院判决

丰台区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判令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赵**支付3,690,005.21元。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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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 难点一:贷款转借,合同效力存疑

赵**出借的款项全部来源于15家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一旦无效,利息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 难点二:15笔贷款交叉计算,数额庞大复杂

借款持续三年,涉及15笔不同来源的贷款,每笔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情况各不相同。贷款本金与实际出借金额存在差额,需要逐笔核算,工作量巨大。

🔑 难点三:部分款项按指示转给第三人,证据链断裂风险

其中有130万元借款,赵**按马**指示分别转给了案外人徐**8万元、陈**20万元、袁**3万元、袁**30万元。如何证明这些款项确实是为马**代付?如果证据不足,这部分本金将不被法院认定。

🔑 难点四:被告缺席审理,答辩意见提出金额质疑

马**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抗辩称赵**实际转给他的金额只有240万元左右,而非赵**主张的361万元,要求赵**提供完整转账流水证明。金额认定成为案件核心争议。


03

律师应对策略

📌 策略一:逐笔梳理15笔贷款,建立完整证据链

律师指导赵**对3年间的15笔贷款逐一整理:每笔贷款的放款凭证、转账给马**的银行流水、偿还贷款本息的记录。从平安**30万到**银行7.3万,从贷款本金到利息支出,全部形成书面清单,做到心中有数、证据到位。

📌 策略二:巧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代付"真实性

针对按马**指示转给第三人的53万元,律师重点提取了2023年11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中马**要求赵**留好转账小票,赵**将转账截图发给马**,马**回复"你都办完了告诉我一下,我给你去电话"。这套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了代付事实。

📌 策略三:精准区分"还款"与"手续费"

马**曾通过微信向赵**转账700元和5,000元。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700元是贷款签约的手续费,5,000元是赵**代垫费用后马**返还的,均非偿还借款本息。确保还款金额不被虚增。

📌 策略四:合同无效≠不用还钱——《民法典》第157条的精准适用

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借款合同因"套贷转借"被认定无效,但赵**的贷款本息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马**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主要返还责任。律师主张以赵**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作为请求基础,而非简单的借款本金。

📌 策略五:缺席审判下的充分准备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证据目录,确保即使没有对方质证,每笔转账的来龙去脉都清晰可查,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充分依据。


04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合同效力认定:双方借款关系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认定无效

✓ 被告返还义务: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赵**支付3,690,005.21元

✓ 本金认定:法院认定实际出借本金3,533,000元(扣除未提供证据的8万元),加上赵**偿还的贷款利息损失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36,995.94元,赵**负担819.17元,马**负担36,176.77元;公告费200元由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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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旨

合同效力认定:赵**出借的款项均为取得贷款后出借,其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增加了银行不良信贷风险,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故双方借款关系应属无效。

责任划分:赵**与马**之间的借款行为持续三年,双方均应知晓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考虑钱款均由马**使用,故马**对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赵**应负次要责任。

本金认定:法院对转账给案外人徐**的8万元不予认定(未提供证据),对按指示转给陈**、袁**、袁**合计53万元予以认定。赵**实际出借本金认定为353.3万元。

利息处理:考虑双方过错,法院对赵**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但马**仍须返还赵**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

法律启示

合同无效≠钱要不回来:贷款转借的返还规则

启示一:套贷转借合同无效,但《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财产返还规则。即使合同无效,使用款项的一方仍须返还,只是利息可能无法按约定标准支持。

启示二:微信聊天记录是关键证据。本案中按指示转给第三人的53万元,正是依靠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被法院认定。借钱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启示三:贷款转借风险极高。原告为帮朋友借款,自己背上15家机构的贷款,本息合计超过431万元,远超实际出借金额。即便胜诉,也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和信用风险。

启示四:缺席判决不影响效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仍须履行义务,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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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律所诉讼团队

杨露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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