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概况:

  • 案件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标的额:
  • 结案形式:胜诉判决
  • 委托时间:
  • 结案时间:
  • 案件编号:


经典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鉴定认定轻微责任,获赔27万余元

核心结论:患者谢**因酒精性肝硬化、急性呼吸衰竭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出现压力性损伤(压疮),最终因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7,429.29元。

案件信息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2)京0106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患者配偶)、谢**(患者之子)
被告:***医院
代理律师:段云龙(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80,769.45元、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1,059,734元、丧葬费56,4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8,000元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277,429.29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01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4日 · 患者因腹胀就诊,初步诊断

患者谢**(1953年生)因"腹胀加重、恶心呕吐"就诊于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腹腔积液原因待查",入住急诊科三区病房。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史,颈椎骨折高位截瘫10年,酒精性肝硬化病史20年。


2021年4月29日 · 转院**医院,病情危重

患者因"意识障碍"就诊于**医院,诊断"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急性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急诊胸片提示患者存在严重肺部感染,收入ICU住院治疗。


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 · ICU治疗期间出现压疮

患者入ICU后病情危重,予以保肝、降氨、补充白蛋白、输血、抗感染、降血糖、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5月17日患者神志清醒,脱呼吸机拔管。5月22日再次出现2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血压下降,再次气管插管。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压力性损伤(压疮)。


2021年5月26日 · 转院**医院

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患者转往**医院继续治疗。


2021年5月30日 · 患者死亡

21:07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


2022年 · 提起诉讼,司法鉴定

患者配偶李**、儿子谢**委托段云龙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谢**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2023年6月20日 ·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6,153.89元、死亡赔偿金211,946.8元、丧葬费11,288.6元、交通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277,42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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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

难点一: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基础疾病复杂

患者入院时已处于危重状态,既往有酒精性肝硬化20年、高血压、糖尿病、颈椎骨折高位截瘫10年等多重基础疾病。医院抗辩称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关。

难点二:因果关系认定困难,需专业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明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涉及ICU重症治疗、压疮形成、肺部感染等多重医学专业问题,需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

难点三:医院辩称压疮系患者自身带入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入科时已经带入压力性损伤,且压疮形成是长期慢性病的结果,与医院治疗无关。需通过病历资料、诊疗规范等证据证明医院在压疮预防、护理方面存在过错。

03

律师应对策略

策略一: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

段云龙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通过专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全面评估。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以下过错:对高危压疮患者未进行细致评估、未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未及时发现压疮并记录、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

策略二:援引诊疗规范,论证医院过错

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压疮预防与治疗临床实践指南》等规范,论证医院在压疮风险评估、预防措施、护理记录等方面存在的具体过错,证明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策略三:全面主张赔偿项目,维护当事人权益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确保当事人获得充分赔偿。

04

案件结果

判决主文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谢**医疗费16,153.8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1,946.8元、丧葬费11,288.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4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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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谢**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综合考虑鉴定报告意见及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医院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05

结语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专业性极强的案件类型,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

1. 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专业机构认定医疗过错,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 精准援引诊疗规范,论证医院在压疮预防、护理方面的具体过错;

3. 全面主张赔偿项目,确保当事人获得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充分赔偿。

本案提示:患者家属在遭遇医疗损害时,应及时保存病历资料,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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